“股东吵架”导致公司僵局怎么办?

来源:摩尔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资合性强调前期投资人投入资本的聚集,是公司成立的基础,而人合性则强调投资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这是公司得以存续及发展的关键。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资合性强调前期投资人投入资本的聚集,是公司成立的基础,而人合性则强调投资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这是公司得以存续及发展的关键。
一旦股东的股东、董事产生不和调和的矛盾,丧失信任,公司的上层管理机制将会失灵,无法作出有效的决策,我们常常称为“公司僵局”。
01、公司僵局的定义
所谓公司僵局,就是上文所述的公司困境,股东会、董事会却无法作出有效的决策,导致公司管理机能上的失灵。
这是一种“公司病”,谈病就要从预防与治理两个方面来处理。
02、公司僵局的预防
一、提前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预案机制
《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较大的自治空间,可以在章程中提前设置当公司僵局发生时,公司如何临时处理相关决策问题。
相当于给公司备一个“大脑2号”,但主脑失灵时,2号大脑可以临时顶上,以确保公司正常经营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如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仅对公司负责,不代表任一方股东的利益,当股东会无法产生有效决议时,公司出现涉及到财务预算、资金使用等急需处理的决策问题,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临时进行决策。
二、股权及表决权的设置
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是导致公司僵局的直接表现。
如股东前期简单的以资本的多少或考虑到公平而平均的设置股权、表决权、分红,则未来当股东之间产生分歧时将很大可能陷入僵局。
实践中,股东因自身资源及精力的不同,实际对公司也有不同期待。因此,可以以此作为区分,对股权表决权及分红作出不同的设置,探寻即能回应股东的期望,又能解决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问题的股权路径。
如单纯的财务投资人,可以相应的降低表决权,增加分红的优先权,而全职负责运营的股东,则应尽量保证其表决权达到多数决的程度(即66.7%),同时,应保证每个股东不少于10%的股权,确保其在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能提临时召开股东会或解散公司。
03、公司僵局的解决与治理方案
一、异议股东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给予了异议股东脱离公司路径。异议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股权离开公司,其他能达成一致的股东则可以继续经营公司。
二、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产生分歧,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此退出公司,避免僵局的产生。
三、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若股东之间的信任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就算异议股东退出后其他人也经无心继续经营,或人人都是异议股东,则《公司法》也设置了相应的毁灭机制,毕竟公司不在了,僵局 也就不会有了。当然,分开反而能一定程度上保护股东的剩余利益。
04、精益化法律指引
当公司僵局产生时,异议股东根据合理的退出机制放过自己也放过公司不失为解决争议的好方法,不仅可以使公司更好的存续下去,还可以让有经营能力的股东获得更好的机会。
但是,种一颗树最好的时间显然还是在十年前,在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的设置上做好 “人不合怎么办”预防,才能更好的应对公司的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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