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我的监护人我做主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朋友们都知道,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相关权利义务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监护人大多为法定监护人,即他们的父母、配偶、成年兄姐等。

朋友们都知道,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相关权利义务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监护人大多为法定监护人,即他们的父母、配偶、成年兄姐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家庭模式和类家庭形态的组合,如不婚族、丁克族、LGBT伴侣等等。小师妹曾看到有朋友担心自己是独生子女,未婚,父母又年迈,一旦遇到意外失去行为能力,父母担任监护人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这该怎么办呢?
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意定监护人应运而生。
顾名思义,相对于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可以简单解释为以自主意愿确定的监护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先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自主与愿意担任自己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制度诞生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意定监护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定。当然,书面形式并不是仅仅指简简单单地写上一句“选定某某某做我的意定监护人”,而是需要一份详尽的意定监护协议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监护的范围(如人身监护:日常照顾、签署医疗服务合同、手术风险告知书等,财产管理:代为保管相关财产、代为支付医疗费用等,作为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等);监护在何种情况下生效及终止;监护的报酬;履行监护义务具体方式;设立监护监督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相关条款应根据双方的年龄、关系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与调整。
在目前的实践中,意定监护协议多用于老年人处理自己的养老事宜,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过越来越多的LGBT人士也开始选择意定监护的方式,将自己未来的监护权授予自己的伴侣,意定监护制度也被他们成为彩虹监护。
我国目前仅有《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一条规定提到了意定监护制度,暂无具体的细则规定。小师妹相信,随着社会意识的进步以及越来越多人使用,将来会有更为细致可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意定监护制度使更多人受益。
不过,小师妹需要提醒大家,监护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职位”,而是责任非常重大的。无论是选择意定监护人还是担任他人的意定监护人,都需要非常慎重。毕竟意定监护可能涉及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仅有信任还不够,起草、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最好在律师及公证处的帮助下进行,不能草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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