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用公摊水电10万+:南宁红日江景小区业主涉嫌盗窃罪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据“930老友记”(《新闻在线》)、《南国早报》等多家本地媒体报道,最近南宁市红日江景小区业主刚换的物业公司履新一个月就发现猫腻:该小区10栋负一层的配电箱,多出了一根直径约3厘米的黑色电线,电线直通

据“930老友记”(《新闻在线》)、《南国早报》等多家本地媒体报道,最近南宁市红日江景小区业主刚换的物业公司履新一个月就发现猫腻:该小区10栋负一层的配电箱,多出了一根直径约3厘米的黑色电线,电线直通25楼楼顶的中央空调和太阳能。同时,该楼业主的用水也有问题,居然把总水管直通家里。
而且25楼业主铁将军把门,电梯也要专门刷卡,物业公司联系不上该住户。
有业主初步估算,25楼业主私用的公摊电费高达10万元(不包括水费),这部分水电费当然是由小区全体业主买单,这让大家十分气愤。
但物业公司接下来的举动却让人隐然有些不妥——他们一边向辖区派出所汇报(注意:不是报案),一边却督促该业主将水电改回原样。
且慢,这可能是在让嫌疑人破坏犯罪现场和犯罪证据啊,亲!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可是明文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1. 窃电也是偷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盗窃罪。电力虽是无形的能源,但因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且是具有可支配性的动产,故而也属于公私财物的范畴。
根据能源部(现已改组)、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或者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即为窃电。
那根私接在红日江景小区10栋的公共配电箱上,直通顶楼的黑色电线,就是可以证明小偷窃电的犯罪事实存在的物证。
小偷如同过街老鼠,令人切齿,人人喊打,但它也是个古老的“职业”。《尚书正义》有载:“殷人无不小大皆好草窃。”清代北京民谣(竹枝词)则吐槽了小偷的可恶:“衣冠楚楚上前街,背后无声小绺(即小偷)来。扇子荷包都剪去,先生犹自卖痴呆。”小偷盗窃公私财物供自己享用,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反社会性行为,自古以来都是法律严惩的对象。
比如汉律规定:主守盗值十金,弃市(死刑);晋律规定: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大辟(死刑)。以残酷著称的汉武帝甚至下诏:“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未捕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如果盗贼蜂起,地方职能部门却没发现,或发现后没及时缉捕,处死当地俸禄二千石以下官员)。”
活在21世纪的中国,这位25楼业主倒是不用再担心秋后问斩了,但如果其窃电10万+的金额被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业主即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之而来的,还有行政处罚,根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如何计算盗窃数额?
按照红日江景小区物业经理的统计:“10栋的话,5月份就产生了3000多度电,然后8栋才产生了1000多度电,相差非常大。”
有业主据此估算,光是今年5月,10栋就比8栋多了1600多度公摊电,如果从交房开始计算,7年下来10栋比8栋多用了约13万度电,按7年间平均电费0.78元/每度计价,多出来的公摊电费约10万元。
由于不清楚25楼业主着手窃电的起始时间,而且单纯比对两栋楼的公摊电费差距也并不严谨,因此,这样的估算恐怕做不得数。
窃电的具体数额,应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来认定: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但如果这位业主从来就没有老老实实地“正常使用”过水电,自然也就得不出“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要想查实盗窃数量,公安机关还得想想其他办法。
3. 如果是单位犯罪怎么办?
目前,红日江景小区25楼的业主究竟是谁,我们无从得知。而且根据小区其他业主提供的信息,可能该业主身份不简单,甚至可能并非普通的自然人。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该业主并非自然人,而是某某公司,或者某某社会团体,法律能否追究单位的盗窃罪呢?
我们知道,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假设25楼业主的窃电的行为不是个人盗窃,而是受单位领导的安排与指使,具体的实施人也没有获得个人利益,司法机关又该如何认定呢?
这个问题不用担心,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该立法解释,单位实施盗窃行为,对于“组织、策划、实施”的个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妥妥的,没毛病。
结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们中国人对邻里关系是蛮讲究的,先要“君子居必择邻”;然后对外要处理好邻里关系,敦睦互助、与邻为善;对内,还要搞好家风建设,注重道德传家,这样才能“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才能保证家里人才辈出,福泽绵长。可是,反观这位私接水电的无良业主,长期瞒天过海,损人利己,让整个小区的邻居买单,说他是不明大德、不守公德、不严私德也不为过。对于这种自私自利,脸皮厚过城墙的人,习总书记有句话可做“判词”:人而无德,行之不远!
参考文献:
1.郭佑、青禾,窃贼的历史,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07;
2.新闻在线,南宁一小区业主偷用公摊水电多年,巨额水电费都让邻居买单!【930新闻眼】,930老友记,2019-7-16;
3. 南国早报,南宁一小区业主偷用公摊水电多年,竟让邻居多出10万元水电费!南国早报公众号,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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