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用人单位如何管理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背景下的劳动关系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导语 2021年11月6日晚,在江西南昌,一名驾驶玛莎拉蒂的司机在执法直播期间被交警截停。检查过程中,该司机先后多次吹气,均显示为醉酒驾车。
导语
2021年11月6日晚,在江西南昌,一名驾驶玛莎拉蒂的司机在执法直播期间被交警截停。检查过程中,该司机先后多次吹气,均显示为醉酒驾车。这名司机被查处后,还淡定地对交警说“叫YUWEI过来”,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2021年11月9日18时,因醉驾被南昌市公安局交警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现场查获的嫌疑人孙某(女),经公安机关侦办,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移送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日23点10分,南昌市公安局发布了通报,就孙某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提及的“YUWEI”,在市纪委监委的监督下进行了调查核实:在南昌市公安系统共有6名姓名谐音为“YUWEI”的民警均与该女子不认识,且无任何关联。网传孙某(女)为某银行的管理层人员,多次在银行活动中公开露脸。多数网友断定,该女子被刑事起诉后,岗位必然保不住。
那么,网友猜测的这种情况一定会发生么?本文将结合刑法和劳动法,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如何合法处理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刑事案件基本流程介绍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责,三方独立行使职权,互相协助同时也互相监督。
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一)侦查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后正式进入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包括:
1、拘传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检察院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7日。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最长期限可达半年以上。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
1、一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二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再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再审。
二、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将有一段时间无法提供劳动,随之牵扯出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中止等事宜,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用人单位需要做出不同的安排,较为复杂。相较之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更为便利的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判决尚未生效时,用人单位不可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背景下,确认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事由的选择需要慎重思考。
(一)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其中,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制度已经被废除。而修正前的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规定即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以判处劳动者刑罚或免于刑罚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如果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将被判令支付赔偿金。
【参考案例】
案例一: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案号:(2020)沪02民终3800号
基本案情:
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上海某环境服务公司在李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向李某寄送《解除通知书》,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为李某低价收购电动自行车、因涉案价值不足起刑点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其释放。李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因涉案价值不足起刑点,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是存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与释放证明书两者的结论并无矛盾之处。在李某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某公司以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无事实依据。
在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其他条款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以刑事判决行为发生时为准
需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不是当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向员工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案例】
案例二:刑事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案号:(2020)苏0509民初1330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9日,魏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魏某被拘役期间,物业公司未停止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魏某服刑完毕继续至物业公司处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29日。2020年9月3日,物业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告知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因魏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张的理由具有合法性。本案中,原告物业公司提出与被告魏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被告魏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被告魏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发生时及之后较长时间内,原告物业公司均未提出与被告魏某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物业公司在事件发生后近一年的时间才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原告物业公司在庭审中有关解除劳动关系过程的陈述可知,原告物业公司在被告魏某受伤事件发生前,并没有与被告魏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被告魏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性依据不足,应向被告魏某支付赔偿金。
由上述分析可知,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后续再想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将不予认可。
(二)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规章制度”作为使用频率最高的解除事由,在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存在被认为规定不具有合理性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基于当前国家推行“无罪推定”的理论,劳动者虽然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在判决其有罪的判决书未生效前,其都处于无罪状态,仅为履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的义务,上述规章制度属于推定有罪,存在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的风险。相应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参考案例】
案例三:“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无效
案号:(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43号
基本案情:
邵某于2005年开始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入某便利连锁公司。邵某因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20日至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5日被释放。《某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十五条第19项规定,员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可以记大过,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因邵某被刑事拘留,违反上述制度,于2013年7月31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出具了当日的退工证明。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以邵某刑事拘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用人单位有权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保证正常经营活动。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具有一定限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性措施,并非属于刑事责任,也无法证明邵某存在社会危害性,在司法机关对于邵某该行为没有进一步定性前,用人单位以该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某公司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律。
2、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用人单位最常使用的解除理由之一。但是在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具体情况及取证。
(1)劳动者因审查必须被羁押,主观上并无不上班的故意,故羁押期间不能视为旷工。
(2)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有证据证明可以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参考案例】
案例四:劳动者被刑拘期间可以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的,属于旷工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3556号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曾某因涉嫌犯罪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某公司发出公告解除了与曾某的劳动合同。同年4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太仓市公安局决定对曾富义予以释放。同年4月17日,太仓市公安局对曾某执行取保候审。曾某释放后回某公司处要求上班,某公司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后曾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原审审理中,某公司当庭明确以曾某从2013年4月1日起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和被刑事拘留两点理由解除曾富义劳动合同,依据是《员工手册》第七章第八条第11项、第25项以及第八章第三条。第七章第八条规定“以下严重过错行为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1、旷工连续三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25、受到司法机关治安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员工手册》规定了“受到司法机关治安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严重过错行为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曾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释放后被依法取保候审,后因期限届满而解除取保候审。曾某受到的上述强制措施不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到目前为止,曾某也未因该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对某公司认为曾某受到司法机关治安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按曾某所述,其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仍可交代办案民警将其未成年孩子托付前妻照顾,曾某也完全可以在向办案民警阐明利害关系后自行或委托他人按章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事实上曾某系主观原因没有向某公司说明缺勤原因。曾某作为某公司的业务部门主管,更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以保证公司业务部门正常运行。因此,某公司以曾某的请假未能有效通知为由对其视同旷工处理并无不当。
(3)取保候审期间未补足请假手续,构成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
案例五:取保候审后,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未补齐请假手续的,属于旷工
案号:(2014)镇民终字第01472号
基本案情:
姚某于1991年2月进入某公司从事叉车工工作。2013年10月28日,姚某被公安机关传唤,10月29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取保候审。11月8日,姚某到某公司说明自己这段期间未上班的原因,某公司要求姚某三日内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没来上班的原因。其后,姚某未提供书面证据,也没有履行补假手续。2013年11月12日,某公司以姚某无正当理由旷工,且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据说明原因为由,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职工的奖惩条例第3.1.2条和员工手册第七部分奖惩条例中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同日向姚某寄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7日期间姚某因被刑事拘留,无法履行此期间未上班的请假手续,但是姚某在取保候审后,未在限定时间向某公司如实提供证明其在未上班期间情况的依据,也没有补办相应请假手续。因此,某公司以姚某无正当理由旷工,且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据说明原因为由,认定姚某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7日期间构成旷工,并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判定某公司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4)取保候审期间可以提供劳动,而未提供的,构成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
案例六:劳动者被取保候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构成旷工
案号:(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56号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徐某因故被民警带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2014年2月21日,该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徐某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3月14日,该分局对徐某采取取保候审。2014年6月30日,该分局解除对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15日,徐某以邮政特快的方式向某餐饮公司递交《请假告知函》,称:身体不适需休息两周(即至2014年3月28日),以补休的假期抵扣,徐某并自该日起休息在家。某餐饮公司收讫请假函,于2014年3月24日向徐某出具书面意见,称:徐某被带至公安局数日却至今未说明情况,现请假没有正当理由,也未提供病历、病假单,属累计旷工一个多月,请至单位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严重违纪处理。2014年3月29日某餐饮公司出具《严重违纪开除通知书》,明确:徐某敲诈勒索同事、擅自休假、强行撬开办公室、在厨房吵闹影响经营,均属严重违纪行为,某餐饮公司根椐《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及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决定开除徐某。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徐某因审查必须被羁押,主观上并无不上班的故意,故羁押期间不能视为旷工。然而,徐某被取保候审后,即应立即恢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需请假调整的需有正当理由且经某餐饮公司同意。徐某以应休未休假期主张调休,前提是未休假期存在,然87天折算假期的清单系其单方出具,没有某餐饮公司的确认,其上所述的实休天数亦无相应证据佐证,徐某自述负责考勤,但考勤表上未见被考勤人员或其所述的每月交于财务的相关记录,故徐某主张存有87天应休未休假没有依据。退一步而言,即便徐某确实存有调休假期,亦应在申请请假获得某餐饮公司同意之后才能休假,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理。因此自2014年3月15日开始计算,即便算至2014年3月26日亦有两周时间,在此期间徐某没有履行正当请假手续故系擅自休假,应认定为旷工。
3、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除旷工外,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构成对其他规章制度的违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例如:
(1)从事驾驶工作的员工,酒后驾车涉嫌醉酒驾车被侦查,即便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规章制度关于职业道德等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殴打领导、同事,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打架斗殴、殴打同事、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的,可予以辞退或开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3)从事采购工作的员工,因涉嫌收受贿赂被采取强制措施。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业务活动中行贿或收受贿赂,投机取巧,隐瞒蒙骗,谋取非法利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除违反规章制度以外,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其他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在劳动者所涉嫌犯罪的行为与其职务相关时,往往可以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
案例七: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号:(2020)苏01民终3627号
基本案情:
某水务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等。孙某未在上述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4月19日,某水务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工会,表示:“因孙某未能严格履行公司安全主管岗位职责,严重失职,未能确保公司运行遵守国家、南京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相关规定。现公司因环境污染案件被检察院起诉,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孙某遂提起仲裁、诉讼。
裁判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作为某水务公司健康环境安全部门主管,目标设定及达成表明确其职责包括建立健康、安全、环境检查制度和隐患整改制度,做好企业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接待和配合环保、安全、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并落实各项检查整改意见以及污泥危废鉴定检测等内容。故本院认定孙某具有安全检查、报告义务,落实检查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等安全环境监管职责。并且,某水务公司作为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孙某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环境安全部门主管,理应具有更高的环保安全意识,恪尽职守、全面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职责。
孙某明知公司危废数量、污水污泥及相关设施存在问题并被环保部门处罚,未能落实环保部门检查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及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安全环境监管职责,其行为构成严重失职。某水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相较于单方解除,虽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但是诉讼风险是最低的,在上述几点单方解除合法性要件难以达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尝试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与其进行协商客观上存在难度,劳动者在危急时刻主观上亦通常不愿意放弃工作岗位。因此,协商解除的实现存在一定难度,需要注意方式方法。
(五)总结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提出如下思考路径:
1、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规章制度的违反,或是否属于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此时解除理由选择不应仅限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旷工”等,应审查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的其他规定,比如殴打他人、酒驾等
2、能否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是否有联系家属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注意:一般劳动者由于对规章制度的熟悉程度有限,存在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过于严苛而不予支持的风险,但若劳动者系管理岗位或从事人事工作,对其能够进行更高要求的,法院一般予以认可),但上述情况取证存在难度,可操作性不强;
(2)在劳动者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用人单位向其寄送通知书,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对此前未提供劳动的原因予以说明,并补足请假手续,劳动者不履行的,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在劳动者被取保候审,且可以回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未提供劳动的,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在法院已经做出判处刑罚或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后,可以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协商解除。
三、劳动报酬支付
在劳动者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期间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劳动者因被采取强制措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被取保候审期间存在可以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此时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一)劳动者被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劳动合同中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并且该期间劳动关系保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属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比如被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案例】
案例八: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61号
基本案情:
范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1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范某即当庭释放。
2012年4月5日,某建设公司作出书面解除通知书,以范某在被任命为教师公寓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后,未尽职责造成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并被刑事处罚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范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范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2日期间被拘押,双方劳动合同在该期间暂时停止履行,某建设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故无需支付范某工资。
(二)劳动者被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被取保候审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需要遵循限制令),但是,并未完全丧失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因此,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具有一定争议。
1、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主动不返岗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取保候审期间,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返岗的,用人单位显然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多次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
案例九: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案号:(2017)苏06民终1579号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日10时30分左右,杨某驾驶苏F×××××号中型普通货车在液化气公司内倒车时与在该地段步行的姜某发生碰撞,致姜某受伤,于当天死亡。2015年4月10日,启东市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5年12月29日,启东市公安局以杨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2015年4月1日后杨某未再至液化气公司工作,2015年8月20日,液化气公司向杨某发出《除名告知函》。杨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8月期间劳动报酬。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本案中,杨某于2015年4月1日驾驶车辆与姜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5年4月10日起被执行取保候审,在2015年4月1日至8月20日液化气公司发出除名通知期间未到公司提供劳动。杨某诉称其多次到液化气公司要求上班,液化气公司拒不提供工作岗位,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杨某是因其本人原因未向液化气公司提供劳动,液化气公司不支付该期间的生活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杨某主张该期间的生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要求返岗,但因其涉嫌犯罪事宜确不适合返岗,用人单位依法中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中止劳动合同,需要结合劳动者所任岗位与其涉嫌犯罪的内容,进行分析。例如:在劳动者担任管理岗位时,其返岗可能将影响公司声誉。例如:当侦查案件与其岗位相关时,允许其返岗可能影响侦查。
【参考案例】
案例十:劳动者因涉嫌犯罪不适宜在取保候审期间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案号:(2019)苏05民终497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李某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昆山市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因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李某住址为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城4号13幢301室。2月26日,某公司以李某未经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经公司另行批准,累计缺勤超过20个工作日为由,通知李某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并展开必要的内部调查。次日,李某即未至公司上班。3月1日,某公司以前述理由及接到举报称李某参与了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不当行为为由,通知李某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暂停支付工资,但正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经内部审查于2018年5月31日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支付停职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应发工资。
裁判理由:
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停职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应发工资,取决于某公司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李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虽然未绝对丧失人身自由,但人身自由确实受到一定限制,对李某正常履职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李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侦查,若侦查期间允许其继续在公司正常上班,一方面可能会因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存在李某利用其职位影响力阻碍、干扰公司的内部调查甚至刑事案件侦查、处理的可能性。况且,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吴亚军、彭冬生、任红乐、沈萍萍、陈国良等人及李某本人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可知,即使李某未参与废桶违法处理,没有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李某作为公司负责人,特别是环境安全相关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于公司职员吴亚军等人私自将公司从客户旭发电子公司处回收的药水废桶交由无资质的个人处理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也存在着流程管理失职、监督失范,李某对此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综上,某公司暂时中止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并有权不支付李某暂停期间的工资。
3、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在不存在第二点的情形时,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拒绝,或中止通知而未返岗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客观上不适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基本生活费。
【参考案例】
案例十一: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案号:(2019)苏07民终753号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1年12月入职某公司处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17年1月29日,刘某驾驶某公司所属大货车抢黄灯造成一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证被暂扣。同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3月11日,刘某被依法取保候审。7月28日,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8月31日,刘某驾驶证被吊销。11月10日,某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送达给刘某。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打考勤直至考勤被取消。
裁判理由:
虽然刘某被取保候审、适用缓刑,但并非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定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并未解除,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故某公司关于因取保候审无法安排工作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某公司还辩称刘某未请假也未告知行踪,但刘某有证据证明事发后仍打考勤直至考勤被取消,故该意见亦不能成立。某公司不应按原标准支付刘某工资。刘某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证被暂扣继而被吊销后,客观上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其诉请按原标准支付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司应支付刘某待岗生活费。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三)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主动向劳动者发出中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我们认为,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无需主动向劳动者发出中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如下:
1、取保候审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对合理性进行证明,存在被认定为违法中止的法律风险;
2、劳动者未提出希望返岗时,主动告知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不提供劳动赋予了合理理由,用人单位将无法以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在劳动者明确提出希望返岗时,用人单位经考量认为即便进行调岗,劳动者也不适宜返岗的,可以再行提出中止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涉嫌犯罪情形下的调岗措施
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提出返岗要求,且没有确实应当中止劳动合同事宜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进行调岗。
(一)协商调岗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单方调岗
虽然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情况确实存在,如果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方能调岗,将极大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赋予用人单位合理的单方调岗权是十分有必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调岗权时,应当注意把握调岗合理性、必要性,以免被认定为违法调岗。
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对劳动者考核情况,对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当在用人单位担任驾驶工作的劳动者,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吊销驾驶执照时,其客观上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例如,当担任管理职位的劳动者涉嫌犯罪,不再适合担任管理职位时,可以予以调岗。
五、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社保缴纳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草案中,对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进行过规定,但在正式颁布时相关条文被删除了,因此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劳动合同中止”一说。但一些地区性法规做出了相关规定:
1、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第二款则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二)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四)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2、上海
需要指出的是,有一些地区如上海、山东等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3、北京
但在北京地区则有所不同,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07] 2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前述规定中的“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与暂停履行/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相类似,即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但从第二年起,可以自行约定缴费基数。可以看出在北京地区,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还是不具有可行性。
(二)社保停保手续
各地停保手续也有所不同,以南京市为例,在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用人单位可以到基层社保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在停保前用人单位代为缴纳的社保,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退保。申请退保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退保申请表;(2)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文件,例如法院判决书、从家属处获得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书等。基层社保机构只能办理3个月以内的社保退费,3个月以上的社保退费需要向南京市社保机构申请。退保金额为用人单位缴纳的所有社会保险金额,包括用人单位代劳动者缴纳部分。
六、综述
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期间,若劳动者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至刑事判决生效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可考虑双方劳动合同及时中止;在取保候审的期间内,用人单位可考虑进行调岗处理。
劳动者确实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此时可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交给工会审核,并向劳动者发放解除合同通知书,以防止因合同解除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需注意,劳动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后的合理期限内,用人单位若未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则后续也不得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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