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基于此,星瀚微法苑特别设立「星说破产」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问: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及自行清算的区别
清算是指在市场主体消灭前,为终结主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主体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的法律行为。清算是市场主体合规退市的必经流程,主要方式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三大类,前文我们已分别就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进行了介绍。三类程序中,自行清算是由主体自行组织完成,实际操作中受到的限制和约束较少,而后两种清算方式因由司法机关介入完成,需遵守更严格的流程及要求。本文通过下图对三类程序进行比较,以协助市场主体理解不同退出方式:
| _ | 自行清算 | 强制清算 | 破产清算 |
根本目的 | 全面梳理主体现存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剩余资产 | 同自行清算,有时也被用以解决主体决策失灵的僵局或已未实际经营但未注销的困境 | 公平清偿债务 保障债权人权益 |
适用前提 | 主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比如: 经营期限届满; 全体出资人决定解散; 主体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出资人不满法定人数; 主体设立目的已无法实现或已经实现 | 主体已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的 | 主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适用条件 | 资可抵债 | 资可抵债 | 资不抵债 |
申请主体 | 主体内部自行清算,一般由决策机关发起 | 债权人、出资人、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义务人 |
清算组 / 管理人构成 |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或第三人 |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 |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