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来源: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从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公众为响应中央的号召,选择宅家抗疫。随着民众互联网线上活动的增加,外出活动的减少,一些人便利用这个机会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疫情的防控工作,也造成了人民的财产损失。

自从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公众为响应中央的号召,选择宅家抗疫。随着民众互联网线上活动的增加,外出活动的减少,一些人便利用这个机会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疫情的防控工作,也造成了人民的财产损失。因此亦有人言,特殊时期,网络诈骗是疫情之外最大的敌人之一。
一、有关电信诈骗的法律规定
(一)电信诈骗的罪状类型
在我国,电信诈骗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条释义,计算机、互联网等在相关犯罪行为(即电信诈骗)中,属于犯罪工具,并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因此,利用互联网等工具实施的诈骗犯罪,其实质上系建立在传统诈骗罪的基础之上的犯罪,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在实务中通常认定为诈骗罪。
(二)电信诈骗的量刑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可认定为犯罪“数额较大”,即构成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诈骗三万元以上可认定为犯罪“数额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三万元以上可认定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根据《意见》第3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第7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第8条“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达到相应的犯罪数额可酌情从重处罚。换言之,在本次疫情期间实施诈骗行为,有很大的概率会被从重处罚。
二、疫情期间常见电信诈骗类型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在此次疫情期间,较为突出的电信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购物类诈骗
在此次疫情期间,购物类诈骗是案发频率最高的。该类案件大部分是以销售医疗物资为名实施的,而其中90%的案件又是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的。而近期随着企业复工,又开始出现大量以销售额温枪为名的电信诈骗行为。虽然虚假销售的标的不尽相同,但作案手段大致相同,包括“收钱不发货”和“收钱发假货”两种。
第一种,收钱不发货。这类型的案件在当前发生频率最高,行为人一般会在网上声称自己销售口罩、额温枪等医疗物资,并配上相关医疗物资的图片或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待有人联系付款以后,行为人便会找各种理由推迟或拒绝发货,等到案发时才承认自己其实根本没有相关医疗物资。例如,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黄某先在网络贴吧中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当被害人袁某联系黄某时,黄某谎称自己有大量的口罩出售。同时,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黄某将虚假的医用口罩图片、打包、快递视频、提货地址等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并以预付款的名义共计骗得被害人袁某人民币11万余元后,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失联,随后袁某报警。目前黄某已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第二种,收钱发假货。这类案件相较“收钱不发货”型而言数量较少,但其作案方式与“收钱不发货”型案件大致相同,区别在于行为人确实给被害人发货,但所发货物并非其在网上宣传的货物。例如,2020年2月25日,深圳市坪山区马峦派出所接到报警,被害人袁某表示,从2月12日开始,其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口罩等医疗设备,陆续汇款给犯罪嫌疑人6万人民币,而随后被害人袁某发现,其收到的货物并非口罩等医疗设备,而是一堆垃圾和零食。袁某随即报警,坪山区公安局21日在河源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并追回账款6万余元。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行为人均没有真实的医疗物资销售,却通过网络发布自己有相关医疗物资销售的消息,使得社会公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向行为人购买口罩,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第一类案件中,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发货,在第二类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发货,但其所发货物并非如其网上宣传的货物。二者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活动类诈骗
以献爱心为名实施诈骗是典型的活动类诈骗,这一类案件是近期另一类高发案件。行为人会以慈善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名义,向不特定人发送“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其同情心骗取捐款。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的首批是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在网上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对其进行伪装,使得公众难以对该微信公众号和“武汉市慈善总会”的微信公众号在外观上进行区分。在网上多名受害人询问是否可以捐款时,犯罪嫌疑人蔡某谎称微信公众号还在完善,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提供个人微信支付二维码给受害人扫码捐款。在六小时内,共有112人向蔡某转款累计人民币近万元,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个人消费。
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首先通过对微信公众号进行包装,使社会公众难辨真伪,而在有人询问是否可以捐款时,行为人又强化了他们的错误认识,诱导其捐款,其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在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意见》第8条“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的情节,且已达到相应的犯罪数额,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仿冒身份类诈骗
受疫情影响,学校无法正常复课,教学活动也由线下改为线上。行为人便利用这种特殊情况实施犯罪。行为人先混入班级微信群、QQ群,将自己的头像和昵称改成和老师一样,随后在群内发布消息称,疫情期间为保证教学正常进行,要求家长、学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方式缴纳各种费用。此外行为人也会利用微信或QQ与家长进行单独联系,从而实施诈骗行为。如2020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使用QQ进入南京某小学英语复习群,随后将自己的QQ头像和昵称改成和任课教师一样,随后在群内冒充老师谎称学校需要收学费,要求家长扫描二维码付费,两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转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此次疫情期间共诈骗30余人,违法所得共计15000余元。
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学生家长对老师的信任感以及疫情期间线上教学的特殊情况,冒用学校老师的身份对学生家长进行欺骗,部分学生家长受其欺骗,从而扫码支付了所谓的“学费”,造成了学生家长的经济损失。行为人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仅对疫情期间几种常见的电信诈骗行为进行了盘点,并未覆盖全部犯罪行为。根据网络检索可发现,疫情期间还存在包括以寻找医院床位、退订火车票机票、游戏充值、强制体检等为名义实施的电信诈骗行为。这些诈骗行为虽然不如上述行为频发,但也应当引起特别关注。
三、疫情期间电信诈骗的特点
1. 案件呈高发性
电信诈骗类案件本就具有高发性的特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网络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已结4.8万余件,案件量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诈骗类犯罪案件占比最高,为30%。而在此次疫情期间,根据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截至2月14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3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3名,涉案金额6691万元。根据该数据可以看出,电信诈骗案件平均每日案发高达百起。此外,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疫情防控展开以来,截止2月24日为止,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共拦截诈骗电话351.9万次,配合公安机关破获了电信网络诈骗100多起。由此可见,疫情期间我国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
2.手段呈多样性
据公安部统计,电信诈骗类型大概可以分为48类共计300余种,包括仿冒身份诈骗、购物类诈骗、活动类诈骗、利诱类诈骗、虚构险情诈骗、日常生活消费诈骗等,可以说犯罪手段多样,方式层出不穷。从近期已经侦破的案件来看,此次肺炎期间常见的电信诈骗,如以销售虚假医疗物资、以献爱心为名义实施诈骗、冒充医疗人员、老师、以及以车票机票退票为名实施诈骗等,探究其本质不外乎是在以往的购物类诈篇、活动类诈骗、仿冒身份诈骗、日常生活消费诈骗等的基础上,用与疫情有关的剧本进行包装,从而衍生出来的“新类型”电信诈骗犯罪。可以说,疫情期间的电信诈骗犯罪其实是建立在以往的犯罪手段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其也具有犯罪手段多样性的特点。
3.更大的欺骗性
一方面,由于电信诈骗的话术、剧本是围绕疫情展开的,在当前的形势下,疫情本就是公众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所谓关心则乱,民众在这样的情绪影响下,自我防范意识有所下降,因此也更容易受到欺骗;另一方面,电信诈骗犯罪本就属于高发犯罪,难以治理,其已经发展出一套成熟、完整的犯罪模式,在当前的特殊形势下,电信诈骗加入了“疫情”的色彩,也使得诈骗行为较之以往具有更大的欺骗性。
四、疫情期间电信诈骗频发的原因
根据笔者分析,疫情期间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疫情期间人们有购买医疗设备、献爱心等寻求相关资源的强烈需求,因此其心理防范意识较之以往有所下降,这就让行为人有了可乘之机。第二,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忙于抗击疫情,未能全面有效的打击相关犯罪行为,而有关企业或网络平台尚未完全复工,也未能及时有效地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查。第三,大部分人为配合抗疫宅居在家中,相关活动从线下改为线上,由此成为潜在的受害人。以上因素综合作用,为电信诈骗的实施提供了犯罪场。
五、疫情期间有关电信诈骗的治理和预防工作
(一)国家层面
从国家层面来看:第一,公安机关应依托信息技术进行反诈宣传,如广西省公安利用“96110”全国统一反诈防骗预警平台,及时电话劝阻潜在受骗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0多万元。第二,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强联动办案,鉴于电信诈骗案件本身就具有跨区域、证据难以收集运用的特点,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强合作交流,异地侦查机关、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密切配合,从而高效快速办理案件。第三,加强问责机制。对于未尽职防疫的公职人员、未积极履行监管义务的通信运营商和网络平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问责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疫案件的处理,并非一概从重从快,应当注意刑法的谦抑性,妥善适用刑罚以外的措施,适用刑罚也应当做到宽严相济。既要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严守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司法底线,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企业层面
企业是做好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在此次疫情期间,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第一,通信公司以及互联网科技公司应当对通信内容及网络平台中含有诈骗关键词的信息进行监控,在经过审核后,若确属诈骗信息应及时对用户进行预警;媒体对所报道的信息应当严格把关,努力保证其真实性,对于虚假信息应当及时辟谣。第二,企业发现犯罪线索和证据的,应当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第三,在这次疫情期间,许多企业收集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关企业应当强化对个人信息的规范管理和隐私保护,防止相关信息被他人窃取、滥用,而且待疫情结束后,应当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及时销毁。
(三)个人层面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从个人层面进行犯罪的一般预防,是成本最小且收益最大的方式。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提高防骗意识是减少金融诈骗、保护个人财产安全最根本的方法。第一,对于口罩、额温枪等医疗物资的,应当尽量通过正式渠道购买。第二,对于交易涉及转账的情况应当提高警惕,不轻易透露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第三,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等位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第四,难以辨认有关信息真伪的,应当及时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第五,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应当注意收集保管相关证据,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此外,随着疫情的逐渐缓解,公民也应当将精力从疫情和网络中逐渐转移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
电信诈骗在我国本就属于高发犯罪,在全国共抗疫情的特殊时期,它又披上疫情的“外衣”从而具有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疾病面前,没有任何人能够置身事外。作为社会上普通的一员,也许我们没有机会深入疫区进行救助,但我们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管好自己,不在这个时候给国家、给社会添乱。愿我们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早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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