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开来,其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或减缓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难以克服的事件。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给房地产业、金融业、旅游业、快递/外卖行业等众多领域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亦是给司法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带来阻碍。为此,各级司法部门纷纷发布相关举措以应对因疫情防控而不能正常开展诉讼的问题。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我国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均为既定的成文法规定,一方面为确保法定的时间期限,例如诉讼时效、上诉期、再审申请、申请执行以及审理期限等被严格遵守,另一方面又面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被确诊、疑似或被隔离的当事人、代理律师或司法人员无法按时复工;以及受疫情影响而采取的封路、暂停公共交通运营、暂缓个别省市区间列车等措施而难以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对于诉讼程序而言,疫情的出现、政府部门延长假期的宏观安排等对既定法律规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按照诉讼程序的时间先后进行梳理,该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春节假期延长的情况下,期间届满的计算问题;
(2)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受疫情影响而难以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
(3)已立案受理,原计划于近期开庭审理但由于疫情导致开庭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
(4)已确定开庭时间,但因疫情影响而难以正常开庭的问题;
(5)已开庭审理,但因疫情影响而难以在审限内及时做出裁决的问题;
(6)疫情期间,证据收集和提供方面的注意事项;
(7)受疫情影响,证据保全不能导致的问题;
(8)受疫情影响,诉讼文书如何有效送达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主要从程序法规定着手,结合各地相继出台的相关举措,以期对疫情大背景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所裨益。
二、关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
分析此次疫情对诉讼程序的影响,首先应对疫情作出法律定性,是否构成诉讼法中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足以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1、根据法律规定,此次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据此,某一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1)不可预见性。不可预见是指该事件的发生与否是不能被预见到的,即根据一般理性人标准对该事件的发生难以预见。本次疫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任何人都无法提前预见。自2019年12月初第一例新冠肺炎病例确诊至今(截止2020年2月3日8时),全国累计确诊病例17205例,公众对于该疫情的发生及预防都呈现出尚不明确、难以预见的态势。
(2)不可避免性。不可避免是指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反之,如若可避免,则不能归结于不可抗力。结合本次疫情,中央在调动大量医护人员、其他各地医护人员自觉赶赴武汉医治病人、紧急调动资源修建火神山及雷神山医院、更有全球社会人员积极贡献力量的情况下,疫情曾呈现出不断增长、不可避免的趋势。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此次疫情之下,广大医疗专家及医护人员赶赴一线、共克时艰;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延长假期、延期复工、呼吁广大大型企业扶持弱小企业、减免租金等措施,在现阶段的疫情抗争过程中仍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本次发生于武汉并蔓延至全国乃至全球的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疫情已被国务院确定为乙类疫情,按照甲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行使管理权。此种情况下,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均不能预见疫情何时发生,何时结束,并不能预见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因此,此次因新型冠状病毒所导致的疫情,完全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2、参考既有判例,非典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显示:“2003年“非典”发生,土默特左旗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通知白俊英停业,为此白俊英停业3个月。关于白俊英要求土左旗政府退还“非典”期间承包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白俊英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因此,土左旗政府应返还白俊英承包费2.5万元。”非典疫情与此次的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大体相似,其均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难以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属于不可抗力。
三、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对措施
1、针对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计算问题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律师评析】
在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完成某一特定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即被称为“期间”。不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亦或是《刑事诉讼法》中均对特定期间作出相应规定,例如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此中规定的“15日”“10日”等即为期间。
疫情期间,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对于本该正常上班的2020年1月31日(周五)、2020年2月1日(周六)则被调整为休息日,那么对于法定期间在假期延长期间届满,亦应进行相应延长。据此,如果案件期间的最后一日在假期之中的,则顺延至2月3日,例如在春节之前作出的民事判决,15天的上诉期即顺延至2月3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针对诉讼时效/上诉期/再审申请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对
【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时效/上诉期/再审申请以及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规定中:
序号 | 内容 | 法律名称 | 条款 | 具体内容 |
1 | 民事诉讼时效 | 第188条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2 | 申请执行期限 | 第239条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3 | 上诉期限 | 第164条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4 | 申请再审期限 | 第205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 | 刑事诉讼上诉期限 | 第230条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
6 | 劳动仲裁时效 | 第27条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7 |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 第50条 |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
8 | 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 第45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 | 行政上诉期限 | 第85条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为此,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而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起诉权、上诉权或申请再审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诉讼/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据此,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事由而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继续计算。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亦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民事诉讼法》第83条、《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申请顺延的期限以及是否准许作出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五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裁定。《行政诉讼法》第48条亦明确表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与此同时,为应对基于此次疫情的突发性和急迫性而给诉讼活动造成的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内容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网上及邮寄方式立案;同时对于需要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 “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等,确保办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新网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01.24)亦作出相应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律师评析】
以上,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但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当然,为避免后期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避免审判法官对疫情的认定存在不同之处时,当事人应在具备立案/申请仲裁条件时立即行使该请求权,例如可主动与管辖法院立案庭取得联系、通过网上、邮寄立案等方式行使权利。同时应当对使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当事人作出限定,仅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对象及其他严重受影响当事人适用,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3、针对已立案但尚未通知开庭情形的应对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而对于开庭时间未做明确规定,仅受案件总体审理期限的限制(民事诉讼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X月内审结、刑事诉讼审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X月内审结),赋予承办法官自主决定权。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而对于开庭时间的确定则为法院指定期间。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律师评析】
因此,对于已立案但尚未确定开庭时间的,该开庭时间由法院决定。鉴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爆发,法院对于未确定开庭时间的案件,应秉持“把握总体审理期限、与当事人积极取得联系以确定受疫情影响情况”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庭时间。
4、针对已通知开庭时间,但因疫情影响而难以正常开庭的应对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律师评析】
因本次疫情涉及范围之广、地域之众、人数之多,且因不可控性导致疫情何时消失存在不确定性。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下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为避免因疫情的扩散导致诉讼案件的停滞,解决前期既定开庭时间的冲突问题,诉讼当事人可及时与管辖法院取得联系,申请延期开庭,避免因未出庭而被缺席审判或按撤诉处理。
(1)各法院以通知形式明确特定时间内的开庭等活动另行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中明确:全市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明确: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2月2日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予以调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除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原定于2月2日至2月10日的开庭、询问、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开庭、询问、听证时间另行通知。定于2月10日及以后的开庭、询问、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可通过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相关法官,申请延期开庭、询问、听证。
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仲裁活动事宜的通告》明确: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的除外。此外,因案件需要必须开庭的,如果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仲裁委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会将予以准许。
(2)对于未采取另行通知方式的情形,应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延期开庭审理作出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本条第四款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情形,当事人可及时与审判法院取得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此外,多地法院亦明确表示受本次疫情影响,当事人因无法按时参加庭审活动的可申请延期审理,例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表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审理、是否延期、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武汉、黄冈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武汉地区,无法到惠州市辖区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应诉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充分利用技术条件,根据案件情况适当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
疫情当前,对于延期开庭未获批准的、必须立即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减少人员之间的接触,灵活采用相应的工作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充分发挥技术在庭审活动中的作用。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第十法庭于2020年2月4日使用云间网上视频庭审系统进行的远程庭审,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实现案件的正常开庭。此做法可进一步推广和效仿。
5、针对已开庭但尚未作出裁决的应对
【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庭审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下述规定中:
序号 | 内容 | 法律名称 | 条款 | 具体内容 |
1 |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限 | 第149条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
2 | 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限 | 第161条 |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
3 | 民事二审审限 | 第176条 |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
4 | 刑事一审程序 | 第208条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5 | 刑事简易程序 | 第220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
6 | 刑事二审程序 | 第243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
7 | 行政一审程序 | 第81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8 | 行政简易程序 | 第83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
9 | 行政二审程序 | 第88条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10 | 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 第43条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律师评析】
为确保案件的快速审结、提高审判效率,法律对审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和约束,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秉承时间限制,及时、快速作出裁决。但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响应各级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的号召,各级法院在疫情何时减缓、何时消失的问题上存在不确定性。对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本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06条更是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此外,如果基于疫情防护的需要,不能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限内审结的,则需要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以上,法律允许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审理期限亦或按照中止审理程序进行,但由于诉讼活动本身关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维护,避免疫情过后案件的堆积,故司法机关及内部人员仍应当谨慎适用,在满足基本办公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内部研讨、书面审查等手段,及时完成案件的裁决。
6、有效收集和提供相应证据,为潜在诉讼做好准备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律师评析】
在诉讼过程查明事实方面,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受疫情影响而难以履行合同的证据进行收集: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确诊病例应当收集和提供相关诊断治疗病历、被医护隔离观察的记录、医治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等;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交通管制、延期复工、停工停业等防控文件、公告或通知等,尤其对于基层政府及乡村社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等(加盖印章的文书、来源合法的微信通知等);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尤其是受疫情影响一方向对方发送的通知或协商请求等;三是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更加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同时,鉴于司法程序对于提供原件的证据要求,对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公证,以确保证据的效力。
7、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的证据保全不能的应对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律师评析】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明确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疫情期间,当事人难免发生一些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况或困境,在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又难以及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借助和发挥公证的作用进行实时保全。例如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开通的在线公证平台、黄浦区卢湾公证处推出的预约快递员上门取件以及网上申请、深圳坪山公证处推出的微信办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证据的及时公证,不论是接收的政府部门的公告、通知;还是合同当事人的邮件往来、电话沟通、微信聊天记录等均可实现网上证据保全,并在后期需要时办理纸质公证书的领取。
8、疫情期间对送达方式的灵活选择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92条就送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方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0条、第134条、第135条亦作出相似规定。
行政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直接送达/当面送达);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他人代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7条-171条中就其他送达方式作出规定,主要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见证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等。
【律师评析】
以上,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其他方式送达为例外。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避免直接送达,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同时,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时代,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
四、结语
在全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司法人员更应适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科技手段等维护司法程序的良好运行,相关诉讼当事人亦应及时、自觉配合司法人员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尽最大努力减少疫情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切实维护好社会公众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