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钟某是上海某仪器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5日,钟某因家中岳父病重需要转院特向领导请假一天,领导以公司人手不足为由拒绝了钟某的休假申请。
2016年12月26日,钟某未出勤。
2016年12月27日,钟某上班后找领导补假,领导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钟某签收的公司《员工守则》规定“连续旷工达2日或全月累计旷工4日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2日者,公司可以解聘。”另规定“公司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补偿金):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相互殴打者。”
员工主张
钟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
公司主张
钟某旷工并辱骂领导,属于严重违纪,公司申请多名公司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公司解除合法。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工作安排上的从属性的特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无疑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同样具有进行惩戒的权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善意履行职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对用人单位能够善意、宽容、合理地履行管理权抱有的合理期待。
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对于员工准假过于严苛在先,致本案纷争,而钟某之行为不当在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存有过错,未能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理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另当指出,钟某亦应反省自身行为,其与上级、同事沟通失当,行为蛮横,致矛盾升级,理应吸取教训,以防再犯。
综上,公司支付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9,108元。
案号:(2017)沪02民终7319号
律师提示
- 首先,钟某在此次事件中仅存在1天旷工,并不符合《员工守则》规定的严重违纪可以无偿解除的情形,因此公司以员工旷工解除没有依据;
- 其次,公司主张钟某存在辱骂部门经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公司就该事实,仅提供了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员工的证言,再无其他证据。
司法实践中,仅有利害关系人员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该证据往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公司虽然主张钟某存在辱骂的行为,但并没有报警记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因此法院无法就钟某是否存在辱骂的行为进行认定。 - 公司在规章制度的运用中不仅要考虑合法性问题,也要兼顾合理公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尽到普通善良人之义务。教条主义的公司既不能有效管理员工得到人心,也容易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忽略合理、公平等问题导致公司最终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