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规的性质
北大企业合规研究中心陈瑞华教授认为,企业合规并不是笼统地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而是要求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建立一套旨在防范、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自我监管机制,应当将其视为一种基于合规风险防控而确立的公司治理体系。
结合我们从事某企业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业,企业合规是指由法律专业人士从企业的安全发展出发,针对企业潜在风险点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示,并针对问题做出整改措施的活动。
二、企业合规的三层含义
陈瑞华教授从西门子公司重建合规计划的经验进行了总结,认为企业合规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一)积极层面:企业合规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和遵循规则,并督促员工、第三方以及其他商业伙伴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
任何合规计划和合规管理体系,都要达到督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效果,企业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种: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国家部委局办通过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规等等;
2、商业惯例和伦理规范。包括各行业协会颁布的成文行为准则以及各种不成文的商业习惯和伦理规范等等;
3、企业自行颁布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商业行为准则、员工行为守则等等;
4、相关外国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包括公司经营所地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本国参加或者签署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所实施的国际规则等等。
(二)消极层面: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为避免或减轻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避免受到更大的经济或其他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
1、企业合规是为了防范合规风险而建立起来的管理机制。所谓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监管处罚以及遭受更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每个企业因其所从事的业务不同,会存在各不相同的合规风险领域。例如:银行的合规风险领域通常是违反国家反洗钱法律,医疗企业的合规风险领域是违反国家反商业贿赂法律,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通常存在违反国际出口管制法律的合规风险等。
2、企业合规是针对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所建立的管理体系。企业之所以要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不是为了防范所有的“法律风险”,而主要是为了防范因违法违规而受到的行政监管处罚、刑事追究的风险。
2006年11月,西门子公司因涉嫌海外商业贿赂而受到德国慕尼黑检察机关的调查。随后,西门子主动向美国联邦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了在多个国家的行为行为,并聘请美国律所对其进行了长达两年的内部独立调查。在提交内部调查报告后,西门子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不起诉的协议,与美国证交会达成了民事和解,与德国检查机关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退还了不正当利益和缴纳了高额的罚款。从西门子的经验来看,避免受到严厉的行政监管处罚和刑事追究,是其重建合规计划的主要目标。
3、企业合规是为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而建立的管理体系。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而言,一旦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或者受到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可能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并不是一般的罚款或者罚金,而是特定经营资格的限制或者剥夺。所以,为避免遭受这些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企业需要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企业或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受到严厉的监管处罚或刑事追究。
4、企业合规是一种特有的公司治理方式。传统的公司治理,无非是通过调整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所建立的治理制度安排,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缺乏一种独立法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而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将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引入,通过在董事会之下设立合规委员会,在管理层面设立首席合规官,在公司总部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并在公司各个部门以及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分支部门或合规人员,实现自上而下的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使企业建立起了商业行为规范、员工确立了行为准则,也使得企业建立了完整的合规风险防范体系、风险识别体系和违规行为应对体系。通过对企业和员工经营行为的及时监控和处置,企业实现了自我监管、自我报告、自我披露和自我整改,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预防、及时监控,实现对制度上漏洞和缺陷的及时堵塞和修补。
(三)外部激励机制:为鼓励企业积极建立或者改进合规计划,国家法律需要将企业合规作为宽大行政处理和宽大刑事处理的重要依据,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合规计划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奖励。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方式,本身并不会自动发挥作用,唯有建立外部的奖励机制,才能够使得合规的治理方式得以激活。这些奖励机制主要是来自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奖励机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就可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宽大行政处理,或者受到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理。也正因如此,企业合规就具有了行政监管合规机制、刑事合规机制、反制裁合规机制三个方面的法律保障。
1、行政监管合规:指行政监管机构针对那些存在违反行政法律的企业,所确立的以企业合规换取宽大行政处理的法律制度。对于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与其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设置考验期,在考验期结束后,企业满足了和解协议所要求的改进合规计划方案的,监管部门就可以不再对其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执法行动。这也将会成为一种替代传统的“严刑峻罚”式的行政执法方式,成为行政监管部门督促违法企业自我监管、自我整改、自行堵塞管理漏洞的一种执法方式。
2、刑事合规:指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刑事执法机关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为依据,对其做出宽大刑事处理的法律制度。在确立刑事合规制度的国家将企业合规作为提起公诉、定罪和量刑的重要根据,也作为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重要根据和内容,已经成为刑法确定企业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成为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3、反制裁合规: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的国际组织,对于违反该组织所确立的交易规则的企业,通过责令其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来换取撤销制裁和处罚的国际法律制度。将企业建立合规假话作为解除国际制裁的条件,是国际组织对有关企业加强监管的重要方式,属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
这三个方面的合规激励机制的建立,也就意味着合规不是单纯地属于企业内部的治理方式问题,更不是单纯地属于企业承担道德责任的问题,而是成为行政法、刑事法乃至国家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企业合规机制逐步被确立在企业管理过程之中,行政法律开始确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使企业建立合规机制可以成为达成行政和解的依据,开始确立合规抗辩制度,使企业可以以建立合规计划为根据,将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加以分离。这也足以说明,我国在行政法律中已经引入了合规激励机制,初步形成了行政监管合规的制度框架。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将合规纳入奖励机制中,暂时无法使合规成为司法机关对企业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依据。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对2021年工作安排中提到:“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妥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的内容,相信刑事合规迟早会被引入我国的刑事法律之中。
何为企业合规?
作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一、企业合规的性质 北大企业合规研究中心陈瑞华教授认为,企业合规并不是笼统地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而是要求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建立一套旨在防范、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自我监管机制,应当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