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谋攻—破产程序的申请条件
破产程序始于申请,此为各国通例,我国亦不例外。破产程序之所以必须依申请才能启动,其原因是: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行使自身司法职权干涉市场主体的运行,即使这家企业已经丧失经营能力,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也不能主动要求它进入破产程序,哪怕是对其进行破产保护(重整或和解)。
前段时间有一位同事与我交流时聊到,他有一家顾问单位希望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另一家企业破产,可是作为债权人的他们,怎么可能了解到这家企业是否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这样一来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仿佛成了高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资不抵债是一种事实状态,外部债权人是很难了解并且证明这一事实状态的,但是这种事实状态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债务人企业停止支付。所谓停止支付,即债务人以通知或者自身行为向债权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债权人是很容易察觉到的,同时也是比较容易证明的。由于破产程序本身并不是一种高不可及的司法程序,只不过相较于其他司法程序来说它是特别的,它要解决的问题是解放市场的桎梏(详见彤言无际第一章初入破产),因此现在很多国家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都规定为停止支付,他们希望通过“简化”破产申请的条件,使更多的债务人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来,通过司法的力量,让债务人企业在阳光下退出市场或者重生。
之所以现在很多国家把停止支付作为破产申请的条件,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企业生存方式的多样性。在市场上有一部分企业仅从账面上来说,他们是负债大于资产的,但由于其依靠自身信用生存,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愿意流入到该企业中,“活水”使履行债务没有任何障碍;还有一部分企业主要依靠自身技术生存,比如计算机软件研发企业,他们的资产非常简单,电脑、办公桌、路由器等几乎构成了他们的全部资产,账面上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这些企业将知识转化成了财富,偿付债务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仅以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申请的条件,对于上述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停止支付作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那么在我国申请一家企业破产,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哪?
1、债务人申请破产
当债务人企业向法院申请自己破产时它需要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就是停止支付+资不抵债(或能力欠缺),这时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所谓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企业账面资产表面上大于负债时,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除上述四条外如有其他情况的导致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其进入破产程序。
2、债权人申请破产
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时,TA只要向法院证明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对其所负的到期债务,即可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大家记住以下三点:1、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以上是对我国破产案件申请条件的论述与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破产程序的申请条件
作者:孙彤来源:永伦律所

04谋攻—破产程序的申请条件 破产程序始于申请,此为各国通例,我国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