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8日,徐某与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沈某将其位于某区一组三幢四号的房屋租予徐某,租期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年租金为3120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8日,徐某与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沈某将其位于某区一组三幢四号的房屋租予徐某,租期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年租金为3120元。合同签订后,徐某向沈某暂付100元租金后,即于租房当天入住承租房屋。后徐某认为沈某作为经营者,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没有到县住建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也没有到派出所申请“私有房屋出租登记”就向徐某提供具有安全瑕疵的住房,因此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未生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该租赁房屋不属于不得出租的房屋。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目的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颁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目的旨在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沈某违规未向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也未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的行为,均属于其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但租赁合同没有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律师提示
合同是否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成立”和“生效”不是同一概念。合同成立指合同双方经由要约、承诺阶段,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即产生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生效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价值判断问题。
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时,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并未规定租赁合同应经过登记备案才生效,所以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5.《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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