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太原11岁女孩约见男网友遭性侵】刷爆网络,让我们又一次关注到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恶性事件的话题。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11月26日,据山西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报道,太原11岁女孩约见网友遭性侵。
近日,女孩母亲报警称,自己的孩子遭受了性侵。警方接警后立即开展核查,将涉事男子在原平市家中抓获。据该男子供述,他和女孩只是网友关系,当日女孩表明自己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旧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目前,涉事男子已被警方刑拘。所以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又爆出未成年人遭性侵案,我们该如何保护孩子们?》这一沉重的话题。
近年来,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消息在网上不断曝出。仅仅是去年到今年,就有新城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幼童、上海财经大学的教授钱逢胜猥亵女学生、中兴高管性侵养女、山东未成年少女被多人性侵的视频网络流传等多宗消息曝出,一宗宗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的屡屡爆光,一步步在冲击大家的三观和道德伦理底线。让我们不得不相信:这个世界,真的有恶魔存在!
2019年6月30日,普陀警方接到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从江苏老家带到上海并入住本市一家酒店,后其女儿在酒店遭到一男子猥亵。经查,这位男子,正是千亿市值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王振华!
如果不是被报警,这位知名房地产企业董事长还是那位功成名就的大企业家、白手起家的奋斗典范,是被大家称颂的乐善好施的慈善家,他最关心的是贫困地区孩子的教育,可谁曾想到,就是这位被万人称道、衣冠楚楚的大企业家竟是个披着羊皮的罪恶之狼!
2019年12月6日,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女研究生小文(化名)公开举报,学院任课老师钱逢胜涉嫌猥亵,并贴出了大量图片和录音证据,从而揭开了这位道貌岸然的衣冠禽兽令人发指的兽行一面!
随后,越来越多的受害者都勇敢站出来揭露钱逢胜的丑恶嘴脸。据不完全统计,受害者竟达百余名!如果不是这封举报信,撕开了这位任教33年道貌岸然的“叫兽”的虚伪面具,谁曾想到,这位德高望重的副教授,竟然有这么不足为人道的阴暗一面,竟将其肮脏之手伸向了如此多的女学生!
2019年3月22日下午5时,广东惠州市博罗县原州镇高头村,一个59岁在外打工的老汉,在酒精刺激下,闯入了4岁幼女的出租屋,对其进行了两次性侵。直到孩子父母下班回到出租屋,嫌疑人还在床上睡觉,当场被抓,交给派出所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强奸幼女已被警方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成电影的《素媛》,原型受害女孩是一名年仅8岁,长相非常甜美可爱的女孩。12年前受害女孩在独自上学的路上,遭遇了恶魔的绑架和掳虐,之后被残忍的实施了侵害和殴打,女孩的下体和肛门都受到了无法恢复的伤害,这一辈子都要带着一个尿包,恶魔赵斗淳也因此判刑入狱12年。
韩国政府也因此在2018年初出台“赵斗淳法”并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国会审议,从2019年4月16开始正式施行,根据该法案,曾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在刑满出狱后将被继续一对一监视。而今,赵斗淳即将出狱,当地政府为了安抚群众,在他出狱之前在其老家紧急加装了3700个摄像头,以防悲剧再次发生。
诸如此类的案例还有很多!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披露,2019年在上海法院系统审判的性侵犯罪中,其中猥亵儿童罪占比达48.8%,强奸未成年人占21.1%,在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发现其中熟人作案有739件,154件发生在校园内,98件由家庭成员实施。
也就是说,大约70%的性侵案件所涉及的都是未成年人,而这些案件的作案者约80%是身边熟悉的人,包括朋友、邻居、老师、有些还是直系亲属!其中,留守儿童、在校学生是被性侵的重灾区!
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村大批人员外出务工,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成为在农村生活的主要群体。留守儿童因缺少父母的监护,监管人基本都是年迈的爷爷奶奶,由于自我保护教育的缺失、观念的保守、理念的落后,留守儿童成为个别精神空虚的空巢老人猥亵、性侵的对象,而遭猥亵、性侵后,也往往因为家长种种顾虑没有曝光甚至追究侵害人的责任,给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更为可怕的是据不完全统计,未成年人性侵数据还在不断的攀升!据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第一季度决定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就有4151人!换算下来,平均每天受理的案件超过45件;也就是说,至少每天有超过45名儿童被伤害。
这还只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仅仅是罪恶的冰山一角,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性侵儿童案件还大量存在。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估算,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在1:9—也就是说:当有9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只有1起会进入司法。
我们永远无法想象,人性能有多丑恶,有多少恶魔躲藏在孩子的身边。当花季遭遇性侵,这不仅是罪与罚的考验,更是对社会底线的挑衅。
每次网上曝出诸如此类的消息,随之而来的就是家长们、群众们对法律的呼唤,怎么才能让这些祖国的花朵免受伤害?怎样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他们?
我们海涵所的律师,除了专注企业法律服务商事律师的标签,我们还是一群怀抱公益之心的热血律师,我们常年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还在2015年发起设立了恒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心,从个案救济和宣传普法上常年从事未成年权益保护公益工作,也获得了包括广东电视台等诸多媒体的关注。
所以,今天借着节目的机会,从理念、法律层面为大家讲述我国现阶段立法对未成年人性侵的保护的状况,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以及遭受性侵后我们如何寻找法律上的帮助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大众层面所说的“性侵害”是在法律上指什么?法律上对未成年人防止性侵以及遭受性侵后有何保护性规定?
所谓的“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不单单指大众传统观念中的强奸,还包括强奸、猥亵、性虐待、性骚扰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在中国法律上,无论其是否自愿,都按照强奸罪论处。但是对于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18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长期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甚至成为“隐秘角落”。这也让很多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今年,“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成为舆论热点,最开始鲍某某争辩的点就是养女已经超过十四岁不构成强奸罪,虽然该事件最后有了结论,但对于如何保护未成年性侵包括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也引起了法律届的热议,希望此事件后法律能够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对这一区域未成年人的保护。
另外,我国强奸罪目前还是有区分性别的,目前保护对象限于女性,对于男性被强奸,暂不以强奸罪论处。而日本、香港等地对强奸入刑已经去性别化,不区分男女性别,在这里我国尚有一段路途要走。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即对用强制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还可以以猥亵罪入罪,并且我国刑法对猥亵的对象,进行了性别上的放宽,男、女童都是被保护的对象。
对于那些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些猥亵儿童行为进行惩戒。《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对于被性侵的未成年人,除了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请求侵害人进行损害赔偿。
作为此次《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延迟,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破解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案后,因为当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或者出于畏惧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救济。
为此,新《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将在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上,我国在不断的完善和进步中!
02 海涵律师建议
前面吴律师和大家讲述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遭受性侵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那现在我们讨论一下如何保护我们身边的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以及如果我们身边有人不幸遭受到侵害,我们该如何应对、寻求保护?
下面吴律师结合我们恒创未成年保护中心多年的未成年保护司法实践和作为一位两个孩子的父亲教育经验,和大家分享一下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① 从小加强对孩子的防性侵教育,树立孩子的自我性保护意识。
作为家长,我们从小就要让孩子们知道,在我们周围不仅有善良的人们,也有邪恶的大灰狼。这里我们有一个专业名词,叫“犯罪免疫力”。我们打针的时候,那是生理上的免疫力,我们还要对犯罪有一个免疫力,就是要对孩子从小就要实施防性侵教育。要教给孩子们性别的识别意识,告诉他们,人体有一些部位是不能摸的。
可以利用多种形式,例如歌谣、游戏、故事等进行理念的巧妙植入。比如:“小熊、小熊好宝宝,背心裤衩都穿好,里边不许别人摸,男孩女孩都知道”。这个就是身体部位不能让别人摸,这是从小的教育,这个教育非常重要。
还可以利用游戏,比如:在家里,拿一个小熊,给孩子两种纸,一个红纸,一个是绿纸。你问孩子哪个地方能摸,你就贴绿纸;哪个地方不能摸,你就贴红纸。结果,两三岁的孩子他不懂,他会把眼睛贴上红纸,他会把鞋带贴上红纸。
为什么呢?眼睛一摸看不见了,鞋带一摸开了走路会摔跤。但是,五六岁的孩子基本都知道,前胸、后屁股这些地方不能摸,这就是一个最早的关于性别意识的安全教育。
另外,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管,避免低龄儿童无人陪伴,也不要随意将孩子交给他人照看;注意其他人与孩子的亲密程度,保持警惕心,不要因为是熟人就觉得无所谓,相反,从判例统计结果来看,熟人更应该注意。
同时,家长要注意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赢得孩子的信任感,多和孩子沟通,关心她们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不要出现孩子受伤很久却没能察觉的情况!
② 当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要勇于站出来,告诉父母或监管机构,家长要做好孩子的疏导工作并迅速报警。
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家长在被性侵及知道孩子被性侵后,基于保护孩子声誉和惮于社会舆论的考量,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沉默以对!而有的犯罪者,也正是抓住孩子或家长的这种畏惧心理,有恃无恐,更加猖獗!
作为家长,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作为孩子坚强的保护伞,打消孩子的心理障碍,消除他们的内心罪恶感,让他们不要有心理负担、不要自我贬低,尽量避免孩子产生“我将从此被人歧视”的自卑心理,一定要坚定地站在孩子这一边,给孩子有力的支撑。
还有一种悲剧就是性侵者本身就是孩子的家人,其它亲属甚至是助纣为虐者,这个时候可求助当地的社会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求法律援助。或者直接报警。
吴律师提供以下几个电话,如果未成年人收到侵害,本人或者家属都可以通过这些电话寻求帮助或者进行维权咨询:110报警电话、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维权与心理咨询公益服务热线。
国家对未成年人性侵是及其重视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不要退缩,记住立即报警寻求法律的援助。另外,可在警方的协助下,进行拍照留存、验伤就诊并梳理事件的经过。
③ 非常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
如果遭到性侵害,没有取证前千万不要洗澡、清洗衣物、罪犯触摸过的位置、物品等,保护好罪犯的毛发、体液以及现场和遗留物品并将其提供给警方,帮助公安机关加快破案进程,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由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受限于年龄较小,一般他们的表达能力比较弱,有的案件被害人年仅4岁,复述案情有时存在困难。犯罪分子作案一般在比较隐蔽的场所,没有其他证人,家长发现孩子被性侵后报案往往距案件发生已有一段时间,相关痕迹物证已经不复存在了,犯罪分子又负隅顽抗。
因此,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难度都比较大。一位检察官曾办理过一个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父母同在一个市场经营摊位,彼此比较熟悉,被害人放学后平时就在市场玩耍。
后被告人多次趁被害人父母不在时,将被害人带到出租屋强奸,直到几个月后被告人再次在市场里猥亵被害人时被其父母发现,被害人父母才知道女儿原来一直遭受性侵。可是由于强奸事实发生距离案发已经好几个月,相关物证无法提取,被告人一直拒不供述,导致部分强奸事实在法律上无法认定。
所以,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建立他们的性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及时固定证据,才能有效的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最后我想说的是,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目前,我国已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公、检、法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同时,对性侵高发区域的学校、乡村留守地区建立了预防性侵机制,并在国家层面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我们海涵律所每年也不遗余力地向各中小院校进行未成年人保护进行普法教育!相信通过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激发全社会的参与热情,进一步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保护祖国花朵健康、快乐成长,让世界多一份阳光、少一份阴影!
我们节目经常讨论热点事件,就希望我们的分享让您听到事件背后的理性声音!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又爆出未成年人遭性侵案,我们该如何保护孩子们?
作者:吴小波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近期【太原11岁女孩约见男网友遭性侵】刷爆网络,让我们又一次关注到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恶性事件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