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慧达律所代理的两起案件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202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3个法律适用问题。

202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3个法律适用问题。
其中,万慧达律所代理的“拜耳公司‘利伐沙班’许诺销售侵权案”和“马诺娄·布拉尼克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方宇舟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
18、针对不确定第三人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拜耳公司‘利伐沙班’许诺销售侵权案)
案情摘要:拜耳公司系专利号为00818966.8、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在其官网、有关展会上展示标有恒生公司注册商标的利伐沙班制剂及原料药。拜耳公司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裁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展会向不特定对象作出销售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条款仅适用于为自己申请行政审批而实施的“制造、使用、进口”行为以及专门为前一主体申请行政审批而实施的“制造、进口”行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既不符合上述例外的主体条件,许诺销售行为也不属于该例外的行为范畴,故不能适用有关例外。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两案裁判明确了专利法以保护合法权利为原则,以法定不侵权为例外,凡例外必须严格解释的司法理念。具象到专利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Bolar例外)有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场景中,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在专利权届满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及性,也要避免削弱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审慎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案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外部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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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商标注册损害国外自然人姓名权的认定(马诺娄·布拉尼克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方宇舟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案情摘要:方宇舟名下的广州市白云区矿泉宇舟鞋行于1999年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87094号“马诺罗·贝丽嘉 MANOLO&BLAHNIK”商标(2007年该商标转让至方宇舟名下)。
马诺娄·布拉尼克(MANOLO BLAHNIK)以该商标侵犯其姓名权等理由,先后对该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但国知局、北京知产院、北京高院均未支持其主张。
2020年,马诺娄·布拉尼克就上述案件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MANOLO BLAHNIK先生的姓名权,应予以无效。
典型意义: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特定商品、服务领域内的商标标识与自然人姓名之间的指代关系是否成立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衡量域外自然人的知名度,首先要考虑其对大陆地区的直接影响力,同时也要考量通过杂志宣传、巡回演出、影视作品等方式形成于域外以及香港地区的知名度辐射到内地的情况。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要通过证据判断其实质是否为“一事”。如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与前案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新的事实”,则不属于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指“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情形。
外部获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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