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金融机构对自然人的KYC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8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2018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务的领域及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诈骗等不法行为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事实上,无论是否是“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都会对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营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而在开展业务前对客户进行有效的KYC,是目前打击类似诈骗的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KYC(Know Your Client),直译即“了解你的客户”,通常也表述为“客户身份识别”。KYC是一个金融业常用的术语,转化为法律用语,即是指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KYC主要要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通过核查客户身份、最终受益人及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等,确认客户是否符合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对自然人客户进行KYC调查的核心实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查客户资产的真实性与资产来源的合规性,二是核查客户资产流动的正当性,即是否存在洗钱、非法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目的。
在我国,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条款主要规定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但对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对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该等从事非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上述规定过于抽象。为切实有效地实现KYC,金融机构内部还需根据自身业务类型与特点,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体系。本文中,我们将结合相关规定与以往的实务经验,分享KYC之相关要点。
1、尽职调查
根据我们的经验,完成一项合格的KYC主要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 身份信息、征信情况的核实
以中国境内自然人为例,我国目前设立了“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查询中心提供公民身份证信息认证服务,认证模式为用户将待认证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数据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通道传送至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进行比对,查询中心将返回“一致”或“不一致”的比对结果。尽职调查时,可以通过比对保险、信托关系各主体的身份信息完成客户身份识别。
再如,对于个人征信情况而言,金融机构可通过购买并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自行对客户及相关人员的征信情况进行核查。
此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只有户籍信息上才会显示关于曾用名的历史记录,故除客户身份证外,还应核查客户户口信息中是否记载有曾用名,以避免遗漏信息。
2. 客户资产状况匹配度及核实重点
为最大程度排除资产代持、非法财产来源等情况并履行相关反洗钱审查义务,实践中,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信托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均会高度关注客户资产状况匹配度的问题。
例如,在家族信托业务中,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即有义务对委托人资产规模与拟交付给信托的资产规模之匹配度进行审核,以排除通过信托进行非法利益输送的可能。又如,在人寿保险业务中,避免保险诈骗的重要方式之一即是核实客户的资产状况、创收能力与其拟投保保额的匹配度。从我们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对自然人资产状况匹配度进行尽职调查时主要需要关注以下内容:
自然人客户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自有财产、来自第三方的财产以及偶尔所得,其中自有财产又可以分为主动收入及被动收入。
主动收入
主动收入一般指劳动型收入,核查自然人客户劳动型收入规模的主要依据包括个人收入陈述、个人收入证明、行业平均收入情况等。
被动收入
被动收入一般指投资型收益,如房产、股权、知识产权等产生的收益。通常被动收入都有比较简单高效的方式来进行核实。限于篇幅,在此不展开讨论。
来自第三方的财产
来自第三方的财产主要是指来自于亲属的无偿资产,包括通过继承取得的资产或通过接受赠与取得的资产,此外还包括来自彩票等的巨额偶然所得(当然这部分是极少数)。
对于保险类的客户而言,评估一个客户的资产状况,事实上只应该核实其主动收入部分,并且是本人的主动收入部分,不应该将被动收入与来自第三方的财产纳入其考核的资产规模。
而对于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而言,考察的角度则略有不同:第一,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普遍适用性的现实情况,对于已婚人士应当审查夫妻两人的主动收入与被动收入;第二,审查来自第三方的财产之时,特别是在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审查赠与方的财产来源合法性问题。
3. 消极审查
所谓消极审查,是指通过审查确认客户不存在某项消极因素,主要包括不存在不符合公职人员廉洁要求的情况,以及不存在有影响的既往诉讼、被执行情况等。
中国现行立法中对公职人员有着明确的廉洁要求。实务中,公职人员是广义的,除了公务员之外,还包括军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而审查的范围,则既包括客户目前的情况也包括既往的任职情况。对客户是否符合公职人员廉洁要求的审查往往需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鉴于篇幅原因,在此不一一展开。
对于既往涉诉状况的排查,则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实践中,由于裁判文书网中无法精准搜索身份证号码,因此可能出现大量重名案件。对于命中案件,可以结合裁判文书内容所披露的情况进行排除,最大化缩小命中范围,并结合与当事人核实等其他方式,排除合理怀疑。
2、金融机构的审慎义务
1. 实质核查的困难
在中国,由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实质性的核查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由于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适用的还是代扣代缴制度,没有年度的汇算清缴,尚未有完整的自然人完税证明或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故实践中,请客户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面临较大困难,甚至部分客户只能提供部分单次交易(例如股权出售、房产出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而难以全面地、有体系地提供完整证明其财富规模的相关材料。上述客观情况对实际开展KYC调查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聘用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尽调人”)准确判断客户的实际财产状况或创收能力等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其次,因为限购、隐私等多种因素,中国社会中,特别是高净值客户群体中,普遍存在资产代持现象。代持本身是一项中性的财产安排,只有违背金融监管等强制性规定的代持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一般性的代持,无论是股权还是房产,都是法律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的行为,但由于代持的存在,造成当事人财产的形式外观与实质之间存在差异。如何判断客户资产中是否包含代他人持有的资产需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判断,对尽调人的相关实务经验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第三,由于中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家庭中存在大量“隐性共有人”现象,即虽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资产,但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继承遗产未分割等原因,实际并非为该人单独所有,而为多人共有。审查或者排除这样的“隐性共有人”,要求尽调人对中国的婚姻、继承方面相关法律制度有着深刻的理解,并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第四,由于金融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并无权直接调取客户相关个人信息,也难以借助公权力去核实客户的资产来源、税务合规问题,且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逐步完善,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合规性与可行性都在不断面临挑战。因此,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主要依赖于客户本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及通过其他公开、合法渠道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而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具有不完整性,因而客观上,金融机构难以对自然人进行彻底的、穷尽性质的实质性核查。
2. 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的审慎义务
综上,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无论是金融机构,或是金融机构所聘用的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都很难完全确认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这就要求尽调人更加审慎,通过程序上的严谨来最大化弥补不足,具体而言:一是在程序上,尽调人应进行必要的主动审查,逐一判断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存在明显疑点,并尽量多方面地复核客户提供的材料与尽调人能够查询到的信息是否存在明显矛盾,通过比对、审核客户本人提供的信息及公开渠道获得的相关信息,排除相关合理怀疑,而不能完全听信于客户提供的信息。二是尽调的程度应达到可以排除相关合理怀疑的程度,对于存疑的事项,应进行必要的追加审核。
一般来说,对于金融机构尽调中的审慎要求,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外部律师事务所)协助进行辅助性尽职调查予以实现。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不存在潜在的内部利益冲突,在发现存疑客户之时,可以更加客观、中立,不会为了促成业务而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事项的理论知识及实务经验更加丰富,可以较好的弥补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法律专业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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