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股东与公司之间这样的资金往来不能算做股东对公司的实缴出资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前言 作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初期为公司提供启动资金,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向公司投入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的开展是每一个公司的日常。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前言
作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初期为公司提供启动资金,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向公司投入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的开展是每一个公司的日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能够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实缴出资?今天通过江苏省高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一、案例
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具体分析
《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此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但是股东存入公司账户的货币是否当然为实缴出资?从公司经营实践和法律逻辑来看,显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么一笔由股东存入公司账户的货币被认定为股东出资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对此法律及相关实施细则没有且也不可能对此做出规定。在此情形下,就需要结合财务、法律的一般理论以及实践来进行判断。通常而言,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款,除了向公司账户存入货币外,还需要公司方对此比款项做与出资款相应的处理,如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将此笔款项记载为实收资本,在公司章程中对实收资本的情形进行记载等。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做出的单向的存入货币的行为需在公司财务和章程处理层面、公司向股东确认的层面来进行呼应,形成公司与股东的双方的意思表示,才能成就股东实缴出资的充分条件。对此,如果公司在收到股东资金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则验资报告是双方意思表示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是证明公司实收资本已经到位的重要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相关建议
《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实施,该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自新《公司法》实施后,笔者团队已经接受大量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及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咨询和代理。可以预计的是,此类案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持续高频发生。为避免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不被认定为出资款而是被认定为对公司的债权,造成股东既要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又要承担无法从公司获得债权清偿的的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1、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时,在尚未完成认缴出资的缴纳的情形下,优先作为出资款处理;
2、要求公司收到资金后,向自己签发出资证明书;
3、要求公司将款项计入出资款,并在公司财务报表中记为实收资本;
4、如果公司章程中有关于实缴出资的表述,则相应修改章程中此部分的表述并将章程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尽可能就出资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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