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自一体发明专利人状告比亚迪侵权索赔50万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专利所有人张培柱就其十年前申请的“机动车驾驶操作装置”专利对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日前,此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张培柱首次向企业巨头提起诉讼。

专利所有人张培柱就其十年前申请的“机动车驾驶操作装置”专利对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日前,此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张培柱首次向企业巨头提起诉讼。2008年,他就一汽集团侵权问题向吉林省高院提起诉讼。不过,虽然他当庭提交了若干证据,吉林省高院最终裁定并没有支持张培柱的请求。
张培柱对这个结果并不服,在专利保护期即将期满的时候,他来到深圳选择状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不过,相比针对一汽集团1个亿标的诉讼额,张培柱这次索赔50万元,他表示,自己目前经济拮据,无法负担高标的额所需的诉讼费用。
比亚迪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原告起诉书中提到的S6、G6、M6、F6、F0、思锐等车型为自己生产。但根据ZL200420012055.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其权利特征为“在驾驶员座位的左脚下放位置上设有制动刹车踏板”。然而,汽车行业的公知技术为制动刹车油门设置在驾驶员座位的右脚下放位置,上述车型也是如此,因此,比亚迪公司生产的相关车型并未落入ZL200420012055.6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比亚迪公司还当庭提交了6份证据,其中证据3显示,2001年出版的《汽车设计》一书中明确提到,汽车行业内早已出现取消离合踏板的技术,并付诸应用。因此,原告的专利不具有独创性,比亚迪公司并未对ZL200420012055.6号专利构成侵权。
原告张培柱强调,ZL200420012055.6号专利中包括了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而其核心是“将离合器与变速器统一放在驾驶员右手位置”,并非“在驾驶员座位的左脚下放位置上设有制动刹车踏板”。而在被告比亚迪公司的相关手自一体车型中,其主要技术核心正是“将离合器与变速器统一放在驾驶员右手位置”,完全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智仁IP律师点评:虽然本人不是汽车专业出身,但是作为一个工业自动化专业的毕业生,现在又从事专利律师工作,还对汽车比较感兴趣,自问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认识的。所谓专利侵权,按照最高院的解释,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说明要在“驾驶员座位的左脚下放位置上设有制动刹车踏板”,而现在纵观市场,哪有这样的车辆存在?现在这个技术特征就没有落入,更谈不上侵权了。更何况,众所周知,手自一体的变速箱在国外80年代就开始普遍运用,根本谈不上发明和独创。所以说,对于此类实用新型的专利,建议权利人在维权前应当办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的有效性做出一定的把握,否则难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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