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设置和职权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释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和职权的规定。
01 董事会的设置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业务执行机关。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应设董事会,但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02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法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负责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解聘重要管理人员及其报酬;9.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制订财务预决算方案、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者解聘等职权。
03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限制的对外效力
本条第三款强化董事会职权法定原则,公司章程可对董事会职权作出限制,但此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于公司章程不易被外部人员知晓,当董事会超越职权与善意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公司不能以董事会越权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需考量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情况。
国有资本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投资、并购、变更公司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等决策,应寻求专业律师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识别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决策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以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并保障决策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推动董事会决策的高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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