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用“经济补偿金”居然错了这么多年!

来源: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天说一个有意思的事儿。前段时间在本人组建的“劳动法行天下专业群”聊天时,有人认为说“经济补偿金”、说“经济赔偿金”的,起码都不是专业的。当时我说“经济补偿金”确实不是规范的专业法律术语!

今天说一个有意思的事儿。前段时间在本人组建的“劳动法行天下专业群”聊天时,有人认为说“经济补偿金”、说“经济赔偿金”的,起码都不是专业的。当时我说“经济补偿金”确实不是规范的专业法律术语!“经济赔偿金”也是错误的。本文就专门说一说“经济补偿金”吧。
因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出现“经济补偿金”这个词语,法律条文中的表述都是“经济补偿”,注意都没有“金”。也就是说两部法律从来没说“经济补偿金”。
那么,“经济补偿金”从何而来?
“经济补偿金”出现在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即著名的481号文第二条: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当然,这个481号文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7]87号文件废止了。
“经济补偿金”还出现在司法解释中,即2001年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和2006年的司法解释二,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没出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也就是说,法律上称的“经济补偿”,被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演绎为了“经济补偿金”。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和司法解释四,“经济补偿金”就杳无踪影了,恢复了“经济补偿”的表述,出现了12次“经济补偿”而无1次“经济补偿金”。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原来不规范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纠错和规范?
事情就怕思考、较真和研究,现在你是否觉得原来你一直用的“经济补偿金”,居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了?用了那么多年,竟都是错误的?
其实,也无需崩溃,更无需自责。
为此,我专门上网搜了一下全国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有584313份裁判文书出现“经济补偿金”,有376471份裁判文书出现“经济补偿”。
即60%的裁判文书用了“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你到人民法院,可能会有60%的法官认为经济补偿金才是对的。当然,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从中文的语义来讲,“经济补偿”的含义比较广,可理解为经济上的补偿,加上一个“金”成为“经济补偿金”,落脚点在于“金”,在于补偿金,反而与“赔偿金”相互对应。有人表示,用习惯了经济补偿金,怎么都感觉到经济补偿很别扭。
因此,我其实反倒希望的是,将来统一把“经济补偿”都改为更加符合汉语习惯的顺耳的“经济补偿金”,会更好一些。
但在目前情况下,我想说,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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