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万某购买新车后,向A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保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在保险期内,万某在某出行平台将车辆注册为顺风车,并在日常上下班途中接单,并未通知A保险公司。2020年1月,万某在下班途中使用平台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由万某负全责。事故产生两车维修费和拖车救援费共计40300元,需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但A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万某所驾驶的车辆尚在顺风车行程内,系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拒绝赔付。万某认为A保险公司的拒赔条件不成立,故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在上下班途中使用平台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是否属于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A保险公司可否据此拒绝赔付?
顺风车,即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依照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8条规定,将顺风车与网约车进行了分别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的主要区别,一是网约车运营以营利为目的,而顺风车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互助或分摊通勤成本;二是网约车的车辆和从业者均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审核程序,而对顺风车则无以上审核程序的规定。可见,虽网约车和顺风车或都依托于出行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但是并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在判断私家车作为顺风车时是否导致保险标的(即车辆)的危险程序显著增加,就要从私家车车主对车辆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私家车车主使用平台顺风车功能的前提是,其搭载乘客的出行行程要与车主的出行行程大致一致。
√ 如果私家车车主使用车辆的时间、频率、路线、搭载的乘客数量与其上下班时间、在通勤行程内能够相互对应。就应当认为,车主使用顺风车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而并非进行网约车服务,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能以车主未履行通知义务而拒绝赔付。
√ 如果私家车车主注册顺风车后,以该车辆进行运营。其行驶路线远超于车主日常正常用车范围、行驶时间和频率远超于车主日常用车的时长和频次。就应当在实质上认为,私家车车主系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车辆运营行为,其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果车主未即使履行通知义务,则属于免赔情形。
法律建议
车主在将私家车作为顺风车使用的情形下,应当在日常用车的路线、频次和时长的范围之中。如顺风车行驶范围符合日常用车范围,则保险风险处于合理可控的范围,进而不构成车辆使用风险显著增加,车主无须向保险公司承担通知义务。
相反,如果顺风车行驶范围远超日常用车范围,实质上系进行网约车运营行为,则构成变更车辆用途导致其使用风险的显著增加。在此情况下,车主应当将相应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可能面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私家车在上下班途中用作顺风车,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作者:刘建斌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案例引入 万某购买新车后,向A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保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在保险期内,万某在某出行平台将车辆注册为顺风车,并在日常上下班途中接单,并未通知A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