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九大要点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确定案件管辖是诉讼律师必须掌握的业务基本功,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并不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确定案件管辖是诉讼律师必须掌握的业务基本功,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并不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际上即使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律师去考量、核实。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为大家释明协议管辖在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问 哪些领域适用协议管辖?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是否适用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25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里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在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问 协议管辖是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6号《管辖裁定书》的观点,协议管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6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书》亦明确,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
问 在协议管辖中,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是否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地方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可选择除上述五个地方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44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虽然从文义看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范围,但亦用“等”字表明当事人还可选择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在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自治。
问 管辖协议的级别约定违法,地域约定是否有效?
约定管辖法院超出级别管辖标准的管辖协议,约定的级别管辖无效,约定的地域管辖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37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明确,在约定法院所属或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法院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行使管辖权。因此,由于案涉金额导致实际管辖级别高于或低于约定级别的,不影响约定管辖法院的地域。
《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能否排除协议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并存时,协议管辖优先于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54号《管辖裁定书》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且特殊地域管辖不能排除协议管辖。
问 管辖协议能否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6号《管辖裁定书》及(2019)最高法民辖终200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问 管辖协议能否约定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管辖?
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解决属约定不明,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双方当事人仅仅约定争议“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解决”,既未明确管辖法院亦无法确定谁为守约方,约定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该类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确而应认定无效。
问 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合同签订地管辖应以哪个为准?
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147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问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债权人应当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辖终217号《管辖裁定书》的观点,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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