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2021年末,新冠疫情再次来袭,根据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12月27日零时起,西安市全市进一步提升防控升级,实行最严格的社会面管控措施。2022年1月1日0-24时,新增报告本土病例131例(陕西123例,其中西安市122例)。在西安市民配合疫情防控,纷纷居家隔离之际,却有不良商家借此哄抬物价,赚取黑心钱,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加重了民众的恐慌情绪,对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 例
2021年12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持续发力,全力开展“保质量、保价格、保安全”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计量器具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确保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
25日案件查办情况
案件一:美团网“24生鲜(西岸国际花园店)”网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根据网络微博线索,综合执法支队港浐中队执法人员对美团网“24生鲜(西岸国际花园店)”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过摸排调查发现,其实体店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王子果蔬便利店,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西岸国际花园3期2幢1单元103号,其销售的“500ml可口可乐”“汤达人方便面5连包”等多个品种的食品价格涨幅明显。22日,500ml可口可乐进价:3元/瓶,销售价:4元/瓶;汤达人5连包方便面进货价:24元/包,销售价:28元/包。24日,500ml可口可乐进价:3元/瓶,销售价:6元/瓶,进销差价率为50%;汤达人5连包方便面进货价24元/包,销售价:68元/包,进销差价率为64.71%。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二:西安高新区欣然宾馆涉嫌哄抬价格案
接群众举报,综合执法支队高新中队执法人员对西安高新区欣然宾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宾馆在疫情防控期间,客房房价上涨76.4%。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三:西安市未央区鲜美果蔬园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综合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对西安市未央区鲜美果蔬园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120余种商品,其中30余种蔬菜和20余种调料,全部未明码标价;20余种水果,除三种明码标价外,其余均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四:西安市林广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案
接群众举报,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对西安林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店12月23日蒜苗进价5.5元/斤,售价7.98元/斤;菜花进价5.2元/斤,售价7.58元/斤;辣椒(优质泡沫装)进价6.5元/斤,售价7.98元/斤。其价格涨幅过快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店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五:西安市未央区七亩生鲜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综合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对未央区七亩生鲜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尖椒进货价为5元/斤,售价为8.98元/斤;青萝卜进货价为1.8元/斤,售价为2.6元/斤;土豆进货价为2元/斤,售价为2.8元/斤;大葱进货价为4元/斤,售价为6元/斤。其价格涨幅过快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生鲜店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且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建议
在此,律师想提醒各位经营者要明码标价、规范经营,尤其在此特殊时期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别为了一时的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同时也提醒消费者,遇到哄抬物价等情形要注意索要小票、核对商品数量及价格,在必要时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法保留证据,及时向12315、12345投诉举报。
今天你买高价菜了吗?——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刘凯伦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背 景 2021年末,新冠疫情再次来袭,根据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12月27日零时起,西安市全市进一步提升防控升级,实行最严格的社会面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