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讲”第五十三期 | 左北平:破产程序中审计和评估工作的特殊考量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7月26日,由重庆破产法庭主办、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的第五十三期“每月一讲”学习讲座在“绿瓦楼”举行。

7月26日,由重庆破产法庭主办、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的第五十三期“每月一讲”学习讲座在“绿瓦楼”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了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业务课题研究组组长左北平前来授课。重庆破产法庭二级高级法官陈唤忠主持学习讲座。

左北平会长授课
左北平会长以“破产程序中审计和评估工作的特殊考量”为题,重点介绍了破产审计的概念以及与传统审计的区别,深入分析了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中审计工作的不同价值取向,讲解了破产审计需要重点关注的七类问题,如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财务报表外具有市场价值的要素资源等。此外,左北平会长还详细阐述了市场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成本法)三种破产程序下的资产评估方法,及其在破产程序中侧重适配不同资产类型,并强调了资产评估中特殊资产价值的发现,如技术等无形资产。重点解析了企业重整程序中,应在传统评估理念和规则的基础上,引入估值技术方法,结合企业实现重整目标需引入的资源,分析企业的投资价值,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专业有效的决策信息。

二级高级法官陈唤忠主持讲座
陈唤忠法官点评指出,左北平会长从破产实务的发展、破产程序中的主要参与主体、破产程序中的审计、破产程序中的评估四个方面,深入浅出解析了审计评估在破产程序中的价值应用与发挥,兼具理论性、专业性和实践性,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调查和监督审计评估机构正确履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重庆破产法庭讲座现场

成都破产法庭线上参加讲座
重庆、成都两地破产法庭干警,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共同参加讲座聆听授课。
抄笔记啦!

本期“每月一讲”又为大家奉上一份新鲜的知识大餐,小编已经整理好课堂笔记了,请小伙伴们慢慢享用。别忘了,请在文末点击在看、点赞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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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实务的发展
(一)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性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战略上要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
“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资本市场要配合企业兼并重组。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
(二)营商环境优化背景下的破产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破产制度事关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事关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大政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破产法的改革和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完善,做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破产案件逐年追加
2015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破产案件爆炸性增长,每年保持超过50%的增速,且逐年递增。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度中国就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共收案76,724件、结案67,735件、未结41,648件。
二、破产程序中的主要参与主体
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其他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等。
1.财产完整性、准确性的调查以及各类特殊事项的判断有赖于审计机构的工作。
2.财产的价值判断有赖于评估机构的工作。
三、破产程序中的审计
(一)什么是破产审计?
破产审计是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管理人,其工作由管理人组织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具体行使,向管理人负责并汇报工作。
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在破产受理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管理人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二)破产程序中聘请审计机构的依据
1.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2.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可以担任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该法条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上破产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正是考虑了注册会计师独特的专业优势与管理人的履职要求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
3.虽然破产法未直接规定破产程序中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但考虑实务中,当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 在履行财产状况调查等需要具备较强的财务专业知识的职责时,由于其自身专业范围的限制,必然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完成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工作,才能满足管理人履职的需求。
(三)为什么要进行破产审计
1.破产审计是管理人履行财产调查职责的必要手段;
2.破产审计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确认结果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
3.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的审计是管理人回应各方利益主体诉求的有效途径
(四)破产程序中审计机构的角色
1.多数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对破产程序目标了解不够,大多局限于传统的审计思维,无法满足破产程序这一特殊目的下的信息披露需求,从而导致各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对审计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产生质疑,对审计工作的必要性产生怀疑。
2.破产程序中,各相关方对审计机构缺乏了解,以为注册会计师只是做审计,而忽略了注册会计师在财产调查、财务分析、税务筹划,企业管理、企业价值分析、投融资决策等多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
3.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最基础的履职工作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在核实清理资产的同时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4.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与这些工作都具有密切的关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在破产程序中多重目标需求下,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可担负多重角色。
(五)破产审计和传统审计的区别
1.基准日
传统审计:通常为年末、半年度末、季末;
破产审计:通常为债务人企业破产受理日。
2.重点关注的财务报表类型
传统审计:更关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破产审计:更关注资产负债表。
3.审计程序
传统审计:强调企业会计核算和记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考虑重要性原则,采用抽样的方式选取样本进行测试;
破产审计:需要对资产负债进行逐项逐笔调查核实和分析判断,还应关注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及交易行为的特殊规制。
4.审计目标
传统审计:对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客观公允的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发表意见;
破产审计:对债务人企业在破产受理日的财务状况发表审计意见,管理人在此基础上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和债权审核确认。
5.审计报告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
传统审计:对企业出具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财产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意见类型主要包括肯定意见和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破产审计: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和负债逐项发表确认意见,并且需说明资产的权属性质、抵押担保情况、股东出资、无效和可撤销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账面负债还应结合债权申报审查情况进行审计确认说明。
报告成果信息披露的标准应能满足管理人编制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和债权审查报告等的需求,同时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可能还需对企业其他特殊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六)破产审计的类别
公司破产的司法程序——破产重整、清算、和解
(七)公司破产的司法程序—重整、清算与和解
1.重整程序下的破产审计
目标:保持企业继续经营和再生。
程序:重整程序下的审计工作,除清查债务人财产外,还需关注债务人的营运价值。需结合债务人的历史经营业绩和市场预测,运用财务分析的专业技能,协助管理人和利益相关方,分析判断,提出专业的审计意见。
2.清算程序下的破产审计
目标: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清算,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
程序:清算程序是以债务人财产现状为基础,对财产依法合理的分配。由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分配,至清算终结,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3.和解程序下的破产审计
目标:保护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同时较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
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终止破产程序。
(八)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1.三者具有横向的并列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2.三者具有纵向的包含关系:在提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和解、重整成功,则完全结束破产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不能被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破产审计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后果: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第二款指出: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审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
2.可撤销和无效行为
可撤销和无效行为关注要点:时间节点;交易全面梳理;是否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是否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保持职业怀疑。
3.股东出资和高管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出资问题主要类型:出资不足、出资不实、抽逃出资。
高管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表现形式:安排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其所处公司地位占用公司财产使用权;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其他表现形式。
股东出资和高管侵占公司财产方面关注要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印花税的缴纳;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实收资本的财务记录;判断商业实质及交易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
4.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
应收款项主要类别:应收关联方款项;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借款形成的应收款项;费用性挂账的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可回收性判断关注要点:细化分类、历史溯源、账龄分析、信用摸底、函证覆盖、款项性质分析。
5.企业破产原因和营运价值
运营价值判断的思路:剔除有息负债;分析现有的运营情况;结合产业横向对比;预测未来运营价值。
6.财务报表外具有市场价值的要素资源
传统的财务报告披露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忽视表外资产。一般基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核验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更多地关注是否存在高估资产、低估负债或表外资金循环等问题。
表外要素资源的部分类型:高新技术、行政许可、营销网络、品牌、数据资源。
7.取回权和抵销权
取回权和抵销权审查关注要点:权属形成过程;权利形成的时点;交易支付对价的公允性;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时点;抵销是否使债务人财产收益;其他。
(十)破产审计的报告类型
资产负债审计报告、财务混同专项报告、破产原因分析报告、营运价值分析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其他专项报告。
四、破产程序中的评估
(一)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
虽然网络拍卖存在智能化的趋势,但对于构成复杂的资产、非标资产还是少不了评估程序的应用。
1.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逻辑
(1)法律范畴应用逻辑
《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企业破产法》中没有直接提到资产评估,但提到管理人要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且要求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而资产评估的科学性、法定性,恰恰能够为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相关利害关系方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提供一个分析框架。
实务中,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的三种应用:测算破产企业清算价值;测算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出具普通债权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2.破产程序下资产评估的要素分析
委托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评估目的:破产清算、和解、重整。
评估对象及范围:纳入破产程序的全部资产。
价值类型:需要根据评估目的及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最为常见的是清算价值和重整价值。
评估基准日:通常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日期也或为由委托人确定。评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法院的裁判文书。
评估方法:市场法: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或基于参考公司/交易案例乘数。使用前提:a.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可比参照物;b.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指标、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c.不适用专用设备、大部分无形资产。
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评估价值=被评估资产预期收益的现值。使用前提:a.资产与收益之间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b.未来收益和风险具备可预测性。
资产基础法(成本法)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评估价值=全部资产评估价值-全部负债评估价值 。使用前提: a.资产台账完整准确。b.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重整项目的资产评估方法:重整前提下若资产继续使用为前提应体现市场价值,确定各类资产市场价值的。成本法—适用于:所有资产类型。收益法—适用于:权益类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市场法—适用于:土地、房屋、长期投资等。
破产清算项目的评估方法:清算前提下,应采用清算价格法,清算价值评估值=市场价值*变现率。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时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资产评估方法。清算价格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的发展与展望
1.评估思维的转换与评估方法的完善
通常,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正常营运的企业,而破产程序中资产评估的对象是破产企业。
如破产企业往往现金流断裂,不再持续经营,且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治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若还是以基于历史数据,将财务报表中各项资产静态评估后简单组合,未考虑财务报表外的各项影响企业商业价值的潜在因素,来评估企业的营运价值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破产重整实务中,评估者迫切需要转换评估思维,加入更多的主观判断,充分考虑破产环境下的各种不确定性,探索建立系统化的符合管理人、债权人以及投资人需求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框架。
2.特殊资产价值的发现
传统评估在高新技术、行政许可、营销网络等特殊资产的价值发现方面存在弊端。在破产程序中存在严重低估,作价低于客观价值,有价无市,存在被打包进有形资产免费赠送等问题,这往往导致资产隐形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资产不再是设备、土地、业务等有形资产,而是技术等无形资产,科技企业的重整,要十分重视其技术资产的价值。
技术价值的分析流程:
分析的背景与前提 :场景确定→技术的界定。
分析的核心因素:技术先进性;技术稳定性→技术商业化;技术市场化。
分析的呈现形式 :技术风险分析+技术机遇判断→价值计算。
供图:陈 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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