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公司会议决议可撤销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会议决议可撤销的规定。
01、公司决议可撤销事由
根据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以撤销: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
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会议召集程序违法包括:召集权人的权限瑕疵,召集通知方式、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表决方式违法包括:无表决权人参与表决、主持人无主持权、表决事项瑕疵等。
02、瑕疵补正制度
《公司法》新增此制度规定,对于公司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酌情裁定驳回撤销决议诉请。
1.程序瑕疵。人民法院可予以裁量驳回的,仅适用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方面的程序瑕疵。
2.轻微瑕疵。如会议通知时间略短、会议时间延误、通知形式不符合规定但未妨碍股东权利等;
3.未产生实质影响。指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结果,但程序瑕疵导致股东、董事相关权利不能正常行使的,法院也不得驳回原告的诉请。
03、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方式
撤销公司决议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提起,股东未在除斥期间内提起的,不能再提撤销诉讼。
04、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的主体
1.原告资格限制:提起诉讼的股东需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作出决议时是否有股东资格不限。
2.股东的原告资格:无表决权股东、未出席会议或同意决议的股东,依法享有撤销权。
3.股东资格争议:股东提起撤销之诉后转让股权,不影响其原告资格,判决对转让人有拘束力,受让人可申请参加或替代转让股东承担诉讼。
05、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本条规定股东诉请撤销公司决议,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与延长。
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不适用于股东会决议以外的其他决议,如董事会决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