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如果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其需担何责?近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9日,被告人麦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人木某及其女友一起前往巩乃斯林场游玩,到达目的地后,麦某与木某一同饮酒,麦某在明知木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木某驾驶,途中木某与对向行驶至该路段的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认定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和静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并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麦某明知木某在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允许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
最终,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木某和麦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车辆交予借车人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不教唆命令饮酒人驾车,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将车辆出借给饮酒者,双双被判刑
作者:热娜古丽·买买提来源:和静法苑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如果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其需担何责?近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