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9.关于股东对违反文件置备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的性质。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此类诉讼是直接诉讼还是代表诉讼。在我国公司法上,通常认为除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以外的股东诉讼均为直接诉讼。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诉权有明确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的具体类型包括:(1)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以滥用权利的股东为被告;(2)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以公司为被告;(3)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之诉,以公司为被告;(4)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5)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之诉,以公司为被告。另外,还包括法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和实务界都普遍承认的其他诉讼类型,例如股东请求分配利润之诉、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等。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等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的诉权在性质上属于直接诉讼。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三十九)
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6、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9.关于股东对违反文件置备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的性质。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此类诉讼是直接诉讼还是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