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董长肜2010年10月25日入职华创证券公司,签订期限至2013年10月24日劳动合同到期,工作岗位为资讯产品部副总经理。
2013年2月26日,华创证券公司作出《通知》并送达董长肜,《通知》内容为:“董女士您主要负责资讯平台开发工作,现因该平台项目开发已经结束,公司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3月26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起诉
- 公司解除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单位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要求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补发2013年3月26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
公司答辩
公司并非违法解除,而是因董长肜在工作中表现不佳,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差、无责任心,不能胜任岗位职责,公司决定将董长肜直接开除,但考虑到董长肜的再就业问题,双方协商一致以《通知》载明的事由来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
华创证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向董长肜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虽然华创证券陈述系与董长肜协商一致解除,但董长肜并不认可,华创证券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协商解除的证据。
法院判决 - 公司解除违法;
- 公司补发董长肜2013年3月26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12万余元。
律师提示
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解除协议书应包含如下4点内容
①签订书面协议
②明确解除时间、经济补偿支付(金额、时间、方式、名目)
③确认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④增加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示例
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向乙方足额支付的下列款项:
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活费、奖金、年终奖、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工伤待遇、按公司规定应当报销的费用等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