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权权属
在不同经济合作社之间有争议,
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张三系登记地块为:“广州市X区某镇A村某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系A村C经济合作社(下称:“C社”)成员。张三持C社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等资料于2016年8月向“该镇村民建房备案领导小组”提交《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备案审核批准表》申请原址改建,获得了批准,并于2017年1月领取《村民自建房施工信息铭牌》。A村B经济合作社(下称:“B社”)及该社社长李四、社员知悉情况后提出涉案宅基地为B社所有。该宅基地所有权权属在B社和C社之间有争议。
而后“该镇村民建房备案领导小组”于2017年4月向张三发出通知,以“建房位置存在土地纠纷”要求暂时收缴其向张三发放的《村民自建房施工信息铭牌》,并告知其待该宅基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解决后再另行申请办理建房备案审批。
在该宅基地所有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张三因B社阻挠其在涉案宅基地上进行房屋改建,以B社、B社社长李四为被告,并以C社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之诉。张三请求法院判令:
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禁止被告阻挠、干扰原告XX巷 X号块地建房施工;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函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显示涉案土地核发的是《集体土地所有证》,证载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广州市某镇A村”,同样没有具体明确是属于B社还是C社。
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
法院认为
本案纠纷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因相邻土地边界不清晰并出现争议而引起,实质上是对边界土地权属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应当由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三的起诉。
律师说法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由此,在涉案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争议得到解决前,张三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也即是不得从事房屋改建行为。
另外因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改建房屋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驳回起诉。
2.本案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张三应如何救济?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下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本案中,张三作为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调查案涉土地所有权归属,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会对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并会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必要的话,也会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各自对提出的事实及理由负举证证明责任。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会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后,则各方应按处理决定使用土地。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涉案土地权属尚未明晰属于B社还是C社,张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通过土地权属争议程序由人民政府进行调处。所以,法院直接驳回了张三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农村宅基地建房,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有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曹纯珂 李艳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所有权权属 在不同经济合作社之间有争议, 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张三系登记地块为:“广州市X区某镇A村某地”的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