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期限届满前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应对——债权人撤销权实务解析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在股权回购纠纷中,回购义务人可能在“对赌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前转移财产,导致投资人在回购条件成就时,向回购义务人主张回购责任且取得胜诉判决/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前言
在股权回购纠纷中,回购义务人可能在“对赌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前转移财产,导致投资人在回购条件成就时,向回购义务人主张回购责任且取得胜诉判决/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上述情况,投资人能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此类行为?本文将结合笔者实际办理的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及其他股东共同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向目标公司增资以获取一定比例股权。同时,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创始股东签订《股东协议》,明确自目标公司股权交割日起满四周年,若目标公司未能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目标公司股权交割日为2019年12月。股权交割日满四周年后,目标公司未能上市,创始股东未能履行回购义务,且已存在被强制执行的案件,其名下除了目标公司的股权外,并无其他财产。投资人委托我们对创始股东提起仲裁,要求创始股东履行回购义务。
仲裁过程中,我们经调查发现创始股东在2020年存在将名下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行为,遂代理投资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赠与行为。上述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支持撤销上述赠与行为。
二 主要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案涉赠与行为发生时投资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创始股东认为,赠与行为发生时回购条件尚未成立、是否回购及回购数额尚不确定,债权尚未发生,投资人在当时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既存债权。投资人系在生效裁决确认创始股东应支付股权回购款时,其债权才确认,而赠与行为发生在裁决生效前,故投资人无权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我们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创始股东在签订《股东协议》时就应当清楚,其将来可能需要承担回购投资人股权的义务,因此投资人的债权实际在《股东协议》签订时就已经合法成立。但创始股东在明知存在上述或有债务的情况下,仍在2020年将案涉房产无偿赠与给他人,明显属于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第二,创始股东无偿转让财产的时间虽然早于仲裁裁决生效时间,但是《民法典》及《合同法》均未将确认债权的裁判文书生效时间早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时间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基于此,只要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即使裁决生效时间晚于创始股东赠与房产的时间,投资人也有权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条件尚未成立、是否回购及具体数额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债权已经合法成立。二审法院也认为创始股东赠与案涉房产时,投资人、创始股东关于案涉股份回购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然成立。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创始股东的上述回购义务未届履行期不影响投资人债权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不构成阻却投资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事由。
(二)创始股东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影响投资人债权的实现
创始股东为证明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会影响投资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表、目标公司审计报告,主张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显著高于投资人主张的回购金额,上述股权足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其赠与行为客观上不会导致其偿债能力明显降低进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我们提出创始股东在案涉仲裁裁决生效后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投资人申请执行后亦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此,创始股东显然无法支付股权回购款,其仅提供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材料,并无法证明具备偿债能力。基于上述情况,创始股东无偿赠与财产已经实际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影响投资人债权的实现。法院也认为,创始股东虽主张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在处分案涉房产时,以及投资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其尚拥有足以履行上述回购义务的资产。
(三)投资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创始股东主张赠与行为发生在2020年,投资人在2023年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1年除斥期间,权利已经消灭。我们提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而创始股东赠与房产时未通知投资人,投资人系在2023年经调查才发现创始股东赠与房产的行为,并且在发现赠与行为后1年内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并未超过除斥期间。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上述意见。
三 建议
债权人撤销权是遏制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重要工具,在股权回购纠纷中同样适用。笔者结合本案的办案经验、心得,向投资人提出如下建议,供投资人参考:



  1. 前置风险防范:建议在投资协议或回购条款中,明确回购义务人不得在回购期限内进行重大的资产处置或者对资产处置进行限制。

  2. 诉讼策略协同:若发现回购义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步推进撤销权之诉和回购履行之诉,无需等待生效判决,以便尽早采取保全措施锁定转移的财产。尽快推动回购履行之诉判决,减轻撤销权之诉的举证负担。

  3. 证据收集全面化:重点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轨迹,及时固定其偿债能力恶化的证据。

  4. 关注时效与期限:注意在除斥期间(1年除斥期间与5年最长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后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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