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入门——仲裁的申请受理及仲裁庭组成

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上次(2024年2月20日)我们聊了“仲裁协议”即民商事纠纷若要通过仲裁程序来调停解决,那么要先获得“入场券”(即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石”、是开启仲裁程序的必备条件。

上次(2024年2月20日)我们聊了“仲裁协议”即民商事纠纷若要通过仲裁程序来调停解决,那么要先获得“入场券”(即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石”、是开启仲裁程序的必备条件。当我们有了“入场券”,仲裁委员会就要接收我们的仲裁申请,开启仲裁程序。好,我们接下来就聊聊仲裁申请受理及仲裁庭的组成。我将从一、仲裁申请的概念 二、仲裁申请的内容 三、仲裁受理 四、不受理 五、仲裁庭的概念 六、普通程序组庭、简易程序组庭、速裁程序组庭 七、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和回避七个方面和大家聊聊
一、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的概念
仲裁申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仲裁协议,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的法律文书。
《仲裁法》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就是上一讲我们讲到的(入场券),仲裁申请书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且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要注意我们提交仲裁申请书,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协议、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然在当事人人数增加或送达地址增加应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的减少两份,仲裁庭由五人或七人组成的,相应增加份数。
(二)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法》22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请求的事实、理由等。
如,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二篇第一章1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而且规定仲裁申请必须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相关材料。
(三)仲裁申请时一并提交的材料
在申请书之外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据要附证据清单(证据目录),证据目录要列明证据序号、证据种类、证据来源。(要在纸质版外附有电子版)。如果有证人出庭的话,要写证人出庭申请书,列明证人姓名、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有委托代理人的,一并提供委托授权协议。(委托授权协议注意代理权限和期限)。如果有必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时应当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9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出具公函并将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当然,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以后,也有权利放弃或者是变更仲裁请求。同样被申请人也可以承认或者是反驳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也就是我们说的答辩,也有权利提出反请求。
二、仲裁受理
如,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47条规定本委受理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受理制度。本委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仲裁材料后,已登记受理。3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按照本委的仲裁收费办法之规定预交仲裁费用。申请人未按通知时间、金额预交仲裁费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交仲裁材料不全,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逾期不予补充,拒绝补充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决定的,不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必须按本委收费办法的规定交纳费用后5日内,由本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
当然你不预交仲裁费或者是不预交反请求仲裁费,那按照仲裁规则148条的规定,仲裁委或者是仲裁庭就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是撤回反请求。
在此广而告之一下唐山仲裁委员会为践行“便捷”宗旨,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到仲裁委也可以电话登记或网上登记(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风井路58号,电话:0315---2810838,网址:www.tszcwyh.cn)
另外说明一下:仲裁申请书的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名册、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给被申请人后。作为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书的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或反请求申请)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了被申请人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的副本再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我们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三、不受理
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如,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本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已经作出裁决后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四、仲裁庭组成
我们在介绍仲裁庭之前先了解一下仲裁员的条件,仲裁法13条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曾任法官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法学研究、教育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即“三八两高”人员,仲裁员就是从“三八两高”人员中选聘的公道正派的人员。
(一)仲裁庭的概念: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处理和解决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临时组织。仲裁庭可以包括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形式。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审理的临时组织,合议仲裁庭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审理的临时组织。
(二)普通程序的仲裁庭
以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
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8条规定:
1)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本委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
2)本委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原则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应当组成独任仲裁庭,其他程序组成合议庭。
3)仲裁庭组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重特大案件或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及特殊类型案件,经主任批准,可以组成5人或7人仲裁庭。
5)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1名。
6)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庭组成方式以及选定仲裁员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双方共同商定一致的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书面意见提交仲裁委。
7)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协商一致的,由本委主任决定组庭方式。
8)当事人约定或共同协商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仲裁庭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3、仲裁庭形式:唐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有两种形式即独任和三名或以上仲裁员组成。
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庭的,应当各自根据上面我讲到的收到的仲裁花名册后从该花名册当中选出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三名中有一名为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仲裁庭的组成是由共同选定、委托选定和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三)简易程序的仲裁庭
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169条规定,本委受理以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委认为不适宜的除外。
1、当事人申请裁决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案件。
2、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
3、当事人变更仲裁申请后,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者争议金额加上被申请人反诉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
4、组庭前原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部分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的,未撤回部分仲裁请求和反请求金额不超过50万的。
5、确认裁决或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仲裁出具调解书和仲裁协议的。
6、当事人申请仲裁没有具体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涉及利益大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7、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同时又约定由三名仲裁员审理的,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这个仲裁庭组成是一般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也可以由3名仲裁员庭组成合议庭审,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必须经本委主任批准。
(四)速裁程序的仲裁庭
第180条规定速裁程序,1、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万以下的保险理赔、交通事故、房地产买卖、借贷纠纷、票据、信用卡等纠纷案件。2、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或者协商均同意适用本程序的。
速裁程序的组庭也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的仲裁庭审理。当然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决定案件由3名仲裁员审理的除外。
(五)特定程序的仲裁庭
1、第189条规定:特定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特定的地点,由特定单位或人员组成仲裁庭,并以本委名义对仲裁协议向下的争议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本委履行相应的协助管理职责。
2、第190条规定:1)当事人需在仲裁前达成同意仲裁解决其争议的协议。
2)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相关机构、人民团体、各类商会、协会等特定单位或特定人员,由该特定单位或特定人员作为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庭组成人员。
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未指定特定单位或人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委托本委指定,当事人拒绝或不同意本委指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4)当事人约定适用特定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
5)当事人协议选定其他仲裁规则,由本委行使协助管理职责。
在特定程序当中,由于特定程序是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特定地点,由特定单位和人员组成的仲裁庭。是以本委的名义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进行仲裁。在当事人申请本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协助管理职责。
所有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是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人民团体、商会、协会等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员。
以上我们讲到的简易程序的组庭、速裁程序规定的组庭和特定程序中的组庭。在唐山仲裁委的仲裁规则的第二篇第二、三、四章有详尽的规定,不论那种程序都突出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如郁红祥主任所讲的“私法自治、效益优先”,“仲裁活动应当具有造法性和规则创设性”。也正是由于这种专业站位和专业理念,彰显了意思自治和效益优先在商事仲裁活动中的时代价值。
聊到这儿我又想起张永泽仲裁员在2023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讲到“提高站位,自信,他信,以理服人”。
仲裁员要保持中立、保证公正,要做到自觉、自律,要让“他信”,我还要再和大家聊一个与组庭相关的话题,那就是关于仲裁员的回避和信息披露。
五、仲裁回避制度
仲裁法第1条就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保证公正,仲裁法3438条对仲裁员的回避作出了规定。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章做了专章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仲裁员有信息披露和自行回避的义务。
1、必须回避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种情形是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种情形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
第四种情形就是私自会见了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了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申请回避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首次开庭后不再开庭的或者是适用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该在知道回避事由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回避决定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表决决定。
4、回避适用的范围
回避适用于仲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以及仲裁秘书、鉴定人、勘验人。
我个人理解仲裁员的回避就是仲裁员、仲裁庭的责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程序并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作出公正裁决,所以,必须审慎履职尽责。
今天就聊到这里,好,谢谢大家,观点浅陋,不足的地方很多,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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