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互联网信息时代下,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检索,是快速筛选出高价值的合作伙伴和对象客户的重要指标之一,充分评价这一指标的透明度已成为衡量市场主体质量、活力的重要标尺。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吸纳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24 修订)中关于公司信息公示的条款及内涵,在法律的三个章节中新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尤其是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登记”并着重强调了信息公示,以上情况更为明确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本文梳理了新《公司法》中关于“信用信息公示”的涉及的章节法条要点并与 2018 年《公司法》进行法条比较,有助于为企业在办理信用信息时提供实操指引。
01:公司登记涉及的信用信息公示
1、公司登记事项需被信用信息公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登记应当办理的六类法定事项,并新增信用信息强制公示条款,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较于旧法而言,这一强制举措再次提升了公司信息登记并公示所体现出的公开性和规范性,有助于强化政府部门对公司的信用监管,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合作方的商事交易安全。

2、公司主动信用信息公示内容
新《公司法》第四十条新增了公司对特定的四项事项,即公司应当履行主动信息公示的义务。特定事项信息公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该条款强调了公司的主动公示的必要内容,是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呼应。公司主动提供更为基础且必要的法人信息,可有效增加法人主体情况的透明度,履行企业管理年报的规定义务;同时,减少商业合作方的信息检索成本,便于作出有效准确的商业决策。

02: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涉及的信用信息公示
新《公司法》在“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章节中,对于“合并、分立、减资(包含普通减资和简易减资)”都规定了应当进行信用信息公示的义务,该三类公司行为均会对拥有的商誉、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以及与公司的商业合作风险产生影响。对于以上内容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将极大程度保障相关权益方的知情权,避免因公司因主体变更行为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相关方的权益损害,有助于增强企业诚信度,确保相关方权益保障安全。


03:公司解散、清算涉及的信用信息公示
公司在办理解散、清算、注销(简易、强制)等公司法人消灭行为时,履行信用信息公示义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合规经营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在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四个条款中予以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做好下列内容信用信息公示。

04:违反信息公示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违反信息公示的法律责任,即公司未主动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信息公示内容不实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法人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双罚的机制,足见新法对于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的重视程度。适用该条款予以处罚须满足以下前提之一,即:( 1 )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事项,未公示或未如实公示;( 2 )可以选择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事项,公司未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公示;或虽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公示,但未如实公示。条款比对详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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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时代下,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检索,是快速筛选出高价值的合作伙伴和对象客户的重要指标之一,充分评价这一指标的透明度已成为衡量市场主体质量、活力的重要标尺。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吸纳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24 修订)中关于公司信息公示的条款及内涵,在法律的三个章节中新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尤其是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登记”并着重强调了信息公示,以上情况更为明确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本文梳理了新《公司法》中关于“信用信息公示”的涉及的章节法条要点并与 2018 年《公司法》进行法条比较,有助于为企业在办理信用信息时提供实操指引。
01:公司登记涉及的信用信息公示
1、公司登记事项需被信用信息公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登记应当办理的六类法定事项,并新增信用信息强制公示条款,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较于旧法而言,这一强制举措再次提升了公司信息登记并公示所体现出的公开性和规范性,有助于强化政府部门对公司的信用监管,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合作方的商事交易安全。

2、公司主动信用信息公示内容
新《公司法》第四十条新增了公司对特定的四项事项,即公司应当履行主动信息公示的义务。特定事项信息公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该条款强调了公司的主动公示的必要内容,是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呼应。公司主动提供更为基础且必要的法人信息,可有效增加法人主体情况的透明度,履行企业管理年报的规定义务;同时,减少商业合作方的信息检索成本,便于作出有效准确的商业决策。

02: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涉及的信用信息公示
新《公司法》在“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章节中,对于“合并、分立、减资(包含普通减资和简易减资)”都规定了应当进行信用信息公示的义务,该三类公司行为均会对拥有的商誉、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以及与公司的商业合作风险产生影响。对于以上内容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将极大程度保障相关权益方的知情权,避免因公司因主体变更行为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相关方的权益损害,有助于增强企业诚信度,确保相关方权益保障安全。


03:公司解散、清算涉及的信用信息公示
公司在办理解散、清算、注销(简易、强制)等公司法人消灭行为时,履行信用信息公示义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合规经营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在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四个条款中予以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做好下列内容信用信息公示。

04:违反信息公示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违反信息公示的法律责任,即公司未主动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信息公示内容不实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法人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双罚的机制,足见新法对于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的重视程度。适用该条款予以处罚须满足以下前提之一,即:( 1 )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事项,未公示或未如实公示;( 2 )可以选择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事项,公司未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公示;或虽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公示,但未如实公示。条款比对详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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