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丨驾驶报废摩托车被吊销机动车行驶证 法院支持公安处罚决定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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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驾驶报废摩托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何某不服,提起诉讼。合川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何某驾驶其所有的摩托车,行驶中被公安民警拦下检查。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巡警支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案涉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认为何某涉嫌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交巡警支队对何某立案调查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何某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何某不服,认为其系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只能吊销E照,不能吊销其持有的C1照,遂起诉来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并未限定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本案何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该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交巡警支队对何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部分群众错误认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仅针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准驾车型。根据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并非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亦不是只针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准驾车型,只要持证人违法驾驶行为符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标准,持证人持有的任意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都将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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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刘文伟 张荣天
编辑丨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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