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切勿哄抬物价,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截至2022年新年第一天,西安本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过千例。

前 言:
截至2022年新年第一天,西安本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过千例。为了更好应对疫情,西安实行多地划分封控区,封控人员流动,此时普通百姓在关注西安疫情的同时,对于粮食、蔬菜、肉蛋奶等基本民生物资需求也必须引起注意。政府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资需求,相继出台文件、实施措施,但此时,部分经营者却在囤积居奇,恶意哄抬物价。
2021年12月24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加强巡查检查的过程中,就发现部分商户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并针对有关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并予以通报。其中包含有西安市曲江新区鲜满家果蔬店涉嫌哄抬物价案、西安市新城区家合辉生鲜超市涉嫌哄抬价格案及西安市经开区永强生鲜店未明码标价案等系列通报案件。
笔者就上述真实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简单分析,希望广大经营者在疫情防控中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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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之法律定性
《价格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陕西省价格条例》
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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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疫情面前针对市场经营管理是严加管控的。针对不同的情形,若不从经营者自身做起,其将不可避免面临行政处罚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笔者在此想再次强调,我们国家针对市场管理、关乎民生事宜从来都是严加管控的。笔者想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一定程度上希望通过书写文章的方式警示广大的销售者、经营者切勿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提升物资单价、对物品的价格不予以注明等方式抬高物价,避免因此种行为使其承担不必要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最后想说明,结合笔者查询的资料,目前西安市为了多渠道管理,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包括有网站(www.12315.cn),手机APP(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12315),微信小程序(12315),支付宝小程序(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相应消费者的投诉,除经营者自身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外,也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积极举报在疫情期间恶意哄抬物价的商家们,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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