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香港仲裁中心裁决再获内地法院认可

来源: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

文章摘要
贸仲香港仲裁学习小组了解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认港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港裁字第001号裁决。

贸仲香港仲裁学习小组了解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认港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港裁字第001号裁决。现将已公开的基本案情分享如下:
申请贸仲香港仲裁中心
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两份水渣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2018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2019年1月8日,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发出《仲裁通知》。
由于案涉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该案为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故本案特别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简易程序”和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两章的有关规定。
由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独任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该案独任仲裁员由贸仲主任代为指定。2019年3月1日,独任仲裁庭成立。2019年7月30日,独任仲裁庭作出裁决,裁令被申请人返还货款、支付货款利息、赔偿损失、偿付律师费等。
申请认可香港仲裁裁决
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仲裁裁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人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进行审查。
涉案仲裁裁决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认可该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对其申请予以受理。
关于涉案裁决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依据韩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被申请人为依据我国内地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故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有效。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推荐了独任仲裁员,但因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据此法院认定该案不存在未接到选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均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该案不存在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的情形。仲裁裁决的事项并未超出仲裁协议和仲裁请求的范围。无据表明该仲裁裁决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故法院认定该仲裁裁决已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案涉仲裁裁决所裁决的事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在内地认可该仲裁裁决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综上,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所规定的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认可仲裁员于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港裁字第001号裁决书的效力。
一些细节
1. 时长:仲裁程序中,从提交仲裁申请到发出仲裁通知历时一周(期间含元旦假期)。2019年3月1日,仲裁庭完成组庭,2019年7月30日,仲裁庭在香港作出仲裁裁决,历时5个月。
2. 多份合同仲裁:仲裁程序两份涉案合同,根据贸仲《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3. 关注贸仲香港仲裁中心裁决在内地认可执行情况的法律工作者,还可查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认港1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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