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某咨询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因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宁夏某咨询公司罚款20万元,对刘某罚款5万元。
2017年11月28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陕西建工公司与宁夏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建工公司申请向宁夏某咨询公司调取相关工程结算资料。当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了律师调查令,但宁夏某咨询公司拒绝向律师提供。2018年6月11日,陕西建工公司只得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于6月13日前往宁夏某咨询公司调取证据时,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刘某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提供,办案人员向刘某耐心解释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限期提供6份涉案“工程造价审核确认单”,但该公司在确定期限内以档案管理人员休假为由仍拒绝提供。7月13日,该公司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1份“工程造价审核确认单”复印件,对需调取的其他证据仍然未能提供。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宁夏某咨询公司持有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在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证据,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该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宁夏某咨询公司与刘某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宁夏某咨询公司与刘某存在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决定驳回了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维持了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宁夏某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被罚二十万
作者:王普来源:固原中院

近日,宁夏某咨询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因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宁夏某咨询公司罚款20万元,对刘某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