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设赌场罪到赌博罪:成功轻罪辩护的事实与法律突破点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场场紧张刺激的“德州扑克”,一桩涉案金额超340万元的赌博案,让平日喜欢在办公室打牌的张某某陷入牢狱之灾。张某某被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公诉至法院,若以该罪名获刑,刑期至少在五年以上。

一场场紧张刺激的“德州扑克”,一桩涉案金额超340万元的赌博案,让平日喜欢在办公室打牌的张某某陷入牢狱之灾。张某某被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公诉至法院,若以该罪名获刑,刑期至少在五年以上。
嘉观邢国光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后,经过多轮的阅卷和会见,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对案件细节抽丝剥茧,本着实事求是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有力辩驳了张某某被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力证罪名之辩,最终在一审判决成功将罪名更正为“赌博罪”,当事人仅获刑一年六个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初至2024年3月,张某某在其办公室多次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并组织安排闫某、张某为参赌人员发牌、记账、结算赌资及兑换筹码。一年多的时间里,参与赌博的人数达到18人,赌博场次30余次,总赌资达三百多万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上缴违法所得6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寻找破局点
(一)罪名本质辨析
邢国光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情,寻找可能的辩护空间,发现张某某虽然提供了赌博场所和赌具,但赌博活动的组织性、开放性及经营性并不明显,从而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辩护:
组织性:赌博活动的服务人员均为张某某的同事或朋友,并非专职赌场工作人员,管理相对松散。
开放性:参赌人员相对固定,多为熟人介绍而来,赌博场所隐蔽,不具备开放性。
经营性:赌博活动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并非持续经营,张某某主要通过参与赌博获利,缺乏明显经营赌场的特征。
(二)证据链条拆解
通过分析证人证言、交易流水等证据,能够发现:
(1)张某某从未收取入场费,抽头费用也仅用于当日的共同消费,而非靠此营利;
(2)微信群仅为临时召集工具,非公开宣传渠道,并且所有赌客都需要熟人介绍才能参与;
(3)赌博地点在居民楼,场所隐蔽,并且赌客因微信群邀约而来,赌博结束即解散,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
(三)量刑情节深挖
充分运用自首、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并强调当事人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为轻判奠定基础。
03 辩护策略
采取攻防结合的
“立体化辩护方案”:
1.把握罪名核心要件:围绕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满足“组织性”“开放性”“经营性”三要素,逐条拆解控方证据,构建反驳逻辑,正面否认“开设赌场罪”;
2.证据的深度挖掘应用:证据分析需要精细并准确。通过交叉验证证人证言、流水记录等,削弱控方指控的根基。以确凿的证据和张某某的企业家身份,从主客观两方面否定张某某的营利目的;从赌博活动的组织性、持续性及规模性入手,否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
3.庭审攻防的关键细节:庭审中快速捕捉法官的疑问点和公诉检察官的指控逻辑,及时调整辩护重心,确保核心论点不被模糊。在对“开设赌场罪”证伪的同时,也从侧面强化自首、退赃等量刑从宽情节。
04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邢国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鉴于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对细节、逻辑与人性洞察的综合考验。唯有以专业为基、以细节为刃,方能在复杂的司法博弈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案号】(2024)内0603刑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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