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侵权,著作权、肖像权如何“双重保护”

来源:天津一中院

文章摘要
AI换脸、古风变装等特效玩法,在短视频平台风靡一时,一键生成趣味视频的背后,却暗藏法律风险,擅自使用他人原创作品,可能踩中哪些法律红线?

AI换脸、古风变装等特效玩法,在短视频平台风靡一时,一键生成趣味视频的背后,却暗藏法律风险,擅自使用他人原创作品,可能踩中哪些法律红线?,来看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赵某是古风妆造博主,宋某是为赵某拍摄古风系列视频的摄影师。案涉两段视频分别是赵某穿着汉服在油菜花地中奔跑和赵某着西域服装跳舞的视频。赵某将这些视频发表在其短视频自媒体平台上。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变装达人”小程序中上传上述视频作为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宋某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赵某为案涉作品的肖像权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变装达人”小程序中使用宋某创作的古风妆造视频,作为“AI换脸”的素材模板展示,并提供给用户制作“换脸”视频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宋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考虑到某科技公司已经在另案中因侵犯赵某肖像权的行为向赵某进行了赔偿,故在判决其侵犯宋某著作权赔偿额上酌情予以考虑,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官说法
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本案是一起较为新颖的利用AI换脸技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例。被告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在其运营的小程序中使用权利人创作的古风妆造视频,作为“AI换脸”的素材模板展示,并提供给用户制作“换脸”视频使用,利用出镜人物的服饰妆造、姿势形态及场景环境对于用户的吸引力谋取商业利益,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官提醒
摄影师等创作人员就其以自然人肖像为内容而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自然人对于作品上再现的其肖像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果未经许可使用此类作品,既侵犯了创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又侵犯了出镜模特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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