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规则升级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以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创新规制方式和完善法律条款,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更具前瞻性的制度保障,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多角度为大家解读此次修订的亮点与影响。
一 修订背景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历经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完成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初步规制。近年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市场竞争领域面临诸多新形势、新问题,诸如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现象日益突出,现行法律已难以有效应对,故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来回应市场所面临的新挑战。
二 核心亮点解读
(一)完善混淆行为的规定
1 扩充混淆行为类型
新增商业标识保护
互联网时代下,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已成为企业重要的商业标识,此次修订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这些标识,认定为混淆行为,可加强企业在数字领域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推动与商标法的衔接
明确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列入混淆范畴,推动与《商标法》的衔接,防止市场主体通过不当使用商标相关元素造成市场混淆,解决了此前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时法律适用模糊的问题。
规范搜索关键词使用
在数字经济领域,搜索关键词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影响重大,新法规范搜索关键词使用,将有效规制利用设置搜索关键词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这意味着不仅直接实施混淆行为的主体需承担法律责任,为混淆行为提供协助的主体同样难辞其咎。
(二)细化传统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1 以双罚机制严禁商业贿赂
此次修订增加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同时引入双罚机制,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也会面临罚款。这对企业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监管要求,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2 虚假宣传
扩展误导对象
在市场竞争中,不仅消费者可能因虚假宣传受到误导,其他经营者也可能因竞争对手的虚假宣传而处于不利地位。此次修订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 “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扩大了保护范围。
规制“刷单炒信”
在电商平台上,虚假评价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此次修订明确不得通过 “虚假评价” 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进一步打击“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净化电商市场环境。
3 不当有奖销售
为全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预期利益,新增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等规定。
4 商业诋毁
此次修订明确经营者不得 “指使他人” 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 “竞争对手” 扩展为 “其他经营者”,使法律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更加全面。
(三)健全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1 强化数据安全治理
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此次修订健全了数据获取和使用的不正当行为部分的内容,既保护经营者持有的合法数据权益,又有效防止经营者利用自身掌握的数据和算法优势进行大数据杀熟、流量劫持等不正当竞争。
2 禁止恶意交易行为并强化平台责任
经营者既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平台作为重要的责任方也应积极承担维护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的义务。
(四)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1 规范平台定价规则
“全网最低价” 等低价竞争策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微商户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此次修订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2 维护平台内公平竞争
针对平台内频发的“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二选一”强制排他等扰乱秩序的行为,本次修订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平台必须在其规则中设立公平竞争条款,建立举报处置机制,并主动监测、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同时保存记录并报告监管部门。目的在于规范平台内经营行为,保护诚信商家与消费者,维护公平健康的平台竞争生态。
3 增加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规定
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大型企业拖欠账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此次修订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此次修订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需承担相应的罚款。该规定为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五)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 约谈制度
本次修订新增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约谈后未及时整改的经营者,可能面临后续行政处罚。约谈制度有助于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了解情况,督促企业整改,提高监管效率。
2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除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外,新增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亦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其他处罚机制完善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补充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罚则,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规定了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合理调整了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力度等。
(六)新增反不正当竞争的域外管辖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国内市场的影响日益凸显,对此本次修订创新性地确立了域外管辖原则,将境外实施但影响境内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这一立法突破不仅完善了法律体系,更为跨境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 结语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深远影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企业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发现竞争对手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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