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审查境外交易,警惕外币兑换骗局!——因交易委托他人兑换外币,境外汇款撤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件真实 甲在中国大陆从事设备贸易,境外客户丙通过抖音与该公司达成买卖合意,但要求支付货款的同时帮其将500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双方遂签订了70755美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货物价格仅20755美元)。

案件真实
甲在中国大陆从事设备贸易,境外客户丙通过抖音与该公司达成买卖合意,但要求支付货款的同时帮其将500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双方遂签订了70755美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货物价格仅20755美元)。因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并未开设可以接受外币进账、兑换外币的账户,甲遂联系前同事乙合作,乙与在香港开设公司的丁取得联系后,委托丁方公司帮忙收取70755美元的货款后兑换成人民币再转付,约定丁按进账时的汇率下调一分后兑换,但乙告知甲为下调三分兑换。丙于2024年5月24日下午(周五)采用美元支票的方式向丁方公司汇入70755元货款,丁确认公司账户有该笔进账后,因乙催促于当天就兑换成人民币511349元转给了乙,甲于当天收到乙的转账后立即向丙指定的他人账户转入200000元。5月27日(周一),丁发现公司账户的该笔美元进账被撤回,遂立即联系乙,甲得知后停止了向丙指定的账户继续转账、并向丁退回了311349元,但此时甲已经无法联系上丙。5月29日,甲乙向深圳某公安局报警称被诈骗,并以已经报警、付给丙的200000元尚未追回为由拒绝向丁退还,双方因此形成纠纷后丁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起诉乙,乙又申请追加甲为本案第三人。
三方观点
原告丙起诉认为:其只是接受乙的委托帮忙收取、兑换外币,对于交易的真实性无法把控,并且也已经确认公司账户有该笔进账后、在乙的连续催促下才将款项转给乙,丙作为受托人在处理收款、兑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于损失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人甲认为:一、该案已被刑事立案,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应中止审理或驳回丁方诉讼请求。二、丁未仔细审查转账真实性,且其违反规定帮忙兑换外币,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部分损失。
被告乙除了同意甲的观点外,另外答辩主张:甲仅通过网络联系就建立巨额交易、未谨慎审查交易风险,是导致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乙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代理观点和法院判决结果
接受丙方委托后,代理律师仔细分析各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账户信息,厘清了交易产生、委托兑换、转账汇款等事实细节,提出甲丙是买卖合同关系、甲乙是合作关系、乙丁是委托合同关系,丁不是买卖合同诈骗案的受害人,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且丁对买卖合同的事实不知情亦无法分辨、不存在过错等代理观点,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之规定,主张乙作为委托人应当向丁返还剩余200000元。
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观点,认为乙丁通过微信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因丙撤回了交易汇款,委托事项已不存在,丁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遭受了损失,乙作为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代理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检索发现了近年来有不少类似以交易为名提出顺便帮忙兑换外币的刑事、民事案例,在此提醒:
1、目前各类平台的电商服务在极大地催进交易的同时,相比实体交易也存在更容易被诈骗的风险,在收款、发货等方面不要急于求成。
2、境外交易还要了解境外转账汇款的行业情况,如本案的美元支票在一定时间内是可撤回的,犯罪分子利用境外银行周末不审查美元支票的时间差,巧炒地使不知晓该情况的各方轻易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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