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主要配合国务院于2014年2月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在后者取消企业年检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共包含25条,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违规者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抽查制度和举报制度等约束性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责任的,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救济制度。《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
《条例》有如下要点:
(1) 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报告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两类内容:(i)应当公示的内容: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ii)自主选择是否公示的内容: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2) 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披露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等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
(3) 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 信用修复制度。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 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7) 建立抽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此外,国务院和省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8) 明确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政府部门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小结
《条例》的出台是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法律支撑,对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以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此项变革将对市场参与各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拟上市企业而言,可能需要考虑招股披露信息与过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衔接与一致等问题。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拟制定针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方面的配套性文件,以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海问将对《条例》的实施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相关的重大进展。
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作者:高巍 丁烁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主要配合国务院于2014年2月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在后者取消企业年检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企业信息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