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07年,某生物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项目发包给田某,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双方先后共签订了14份施工承包合同。2007年4月,田某开始组织施工,于2010年5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案情简介
2007年,某生物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项目发包给田某,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双方先后共签订了14份施工承包合同。2007年4月,田某开始组织施工,于2010年5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因某生物有限公司一直未给付施工工程款,田某于2010年9月将其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生物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6日付清尚欠原告田某工程款人民币3274000元。因被告破产,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笔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条之规定,该笔工程款中的人工费700450元、材料费2076260元合计2776710元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而田某要求的优先受偿的利润所得498190元不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应当优先受偿的工程款,故法院判决:原告对工程款中人工费700450元、材料费2076260元合计277671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笔者对部分司法实践情形总结如下:
1、对于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16号认为,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2、对于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3条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均不支持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16号及(2017)民申1153号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3、垫资款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确认了垫资的合法性。对于垫资款项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当区分垫资款项的实际用途。如果垫资款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去,那么这部分资金应该纳入工程价款的范围,并且应该优先受偿;如果垫资款项没有用于建设工程,只能作为企业借款不属于工程价款,不应该优先受偿。
4、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停窝工损失、材料价差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违约金等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批复》等相关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仅限于工程款,这些费用属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内。
此外,《批复》第2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例外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交付了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132条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时限
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可理解为除违约责任之外的全部工程成本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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