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企业需要对产业进行综合调整,进而引发人员调整。在人员调整过程中,经济补偿金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它的基数如何计算?非正常出勤的工资是否要剔除?加班费是否包含在内?等等一系列细节问题影响着企业的劳动合规,了解经济补偿“月工资”的常见问题,对于避免此类劳动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1.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主要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否包含病假、待岗等非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对于长期休病假或者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是否要计入呢?不同的计算标准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总额是有影响的。笔者通过梳理,发现针对此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一些地区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有一些地方虽未出台意见,但是在过往的案例中表达了明确的裁判倾向。
| 省份 | 观点 | 规定/案例 |
| 北京 | 包含 | (2022)京01民终4375号: 法院认为:某公司在疫情情况下安排劳动者轮岗上班,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合法行为,因此计算的劳动者工资可以纳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范围。鉴此,一审法院根据杨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基本生活费核算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杨某主张以其离职前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计算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 上海 | 包含 | (2020)沪02民终10445号: 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审以李某离职前 12个月的实际应得月平均工资 7,545.62 元作为系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以其离职前 12 个月处于长期病假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按照其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数额为标准作为系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实难采纳。 (2023)沪01民终514号: |
| 浙江 | 不包含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十一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
3.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对于经济补偿“月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基于当地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梳理如下:
| 省份 | 观点 | 规定 |
| 北京 | 包含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55.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
| 上海 | 不包含 | 依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 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 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 浙江 | 包含 |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 |
小结
计算经济补偿“月工资”时,是否应剔除员工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目前并未形成统一规定,实务中各地司法实践也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处理此类问题时,可结合当地指导意见及裁判口径综合判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