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后, 单位立即补正通知工会程序并申请撤销裁决, 合法吗?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文章摘要
编者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面的要求。
编者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面的要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当然这个起诉是在非终局裁决的情形下当事人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而不包括终局裁决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意味着终局裁决时劳动者如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就失去了依据,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话就得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提醒的是,尽管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的通知工位程序时间上处理进行了延后,但用人单位不应抱有侥幸的心理,应高度重视通知工会这样一个法定的程序。否则的话,因为这个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十分遗憾的。
裁判要旨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于起诉前采取补正措施的,可以不用给付赔偿金。本院认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情形。而本案艾克粹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适用该条规定。艾克粹姆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其公司所在地工会补正相关程序,不属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特18号


申请人:江苏艾克粹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强盼盼
申请人江苏艾克粹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粹姆公司)与被申请人强盼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艾克粹姆公司称:
1.请求依法撤销宁浦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仲裁裁决并改判;2.该案申请费由强盼盼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第一项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艾克粹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公司并未建立工会,而该条款应以公司设立工会为前提。2.即使公司已经建立工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于起诉前采取补正措施的,可以不用给付赔偿金。3.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提出“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解除权。只要用人单位通过合理方式补正了相关程序,及时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可不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二)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背客观事实,对与第二项裁决相关的事实认定错误。综上,宁浦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事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强盼盼称:
从其被辞退开始,公司从来没有跟其协商,其曾主动找公司协商过,但是公司并不与其协商;其再次与公司沟通处理时,公司员工只是告知其领导都不在,其让员工电话联系领导,未果,其没有办法才申请仲裁。综上,请求驳回艾克粹姆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1日,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浦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
终局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艾克粹姆公司一次性支付强盼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艾克粹姆公司一次性支付强盼盼带薪年休假工资1269元;三、对强盼盼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本案中,艾克粹姆公司虽然没有建立工会,但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将解除事由事先通知其公司所在地工会,因其未通知其公司所在地工会,故对艾克粹姆公司的该项申请事由不予支持。
第二,艾克粹姆公司称即使公司已经建立工会,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于起诉前采取补正措施的,可以不用给付赔偿金。本院认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情形。而本案艾克粹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适用该条规定。艾克粹姆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其公司所在地工会补正相关程序,不属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对艾克粹姆公司的该项申请事由亦不予支持。
据此,宁浦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情形,艾克粹姆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艾克粹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艾克粹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吴晓静


审判员 陆红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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