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于今天实施,“两规”、“反贪局”……人们熟知的这些词,或将结束历史使命。《人民的名义》中侯亮平“侯处长”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角色形象也将止步于电视荧屏中。
一个叫“监察委员会”的新机构,一种叫“留置”的新措施将取代以往对职务犯罪的查办机构和查办措施,监察委员会将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
一、本次改革的亮点
本次改革亮点明显,主要体现在其将纪委办案合法化,此外,在办案中注重效率、简化流程。过去纪委查处违纪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检察院处理。进入司法程序后,即便纪委的调查较为深入,检察院还得先立案侦查,再审查起诉。作为非侦查机关,纪委调查需要进行“司法转化”。尤其是言词证据,检察院要重新讯问、询问嫌疑人、证人等,形成新的笔录。本次改革将有效解决以往出现的重复工作问题。
二、本次改革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将终结,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侦查阶段将不复存在。
那么,本次改革对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中又有什么影响呢?
那便是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的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然而,本次改革中,监察委员会并非是侦查机关,监察委员会仅仅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适用刑诉法。
因此,作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不能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法意义上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将不复存在,律师的辩护工作只能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面对新情况,辩护律师应调整对职务犯罪的辩护策略。
至少,律师应该把更多精力放在审查起诉阶段了。
最后,让我们静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的出台。
监察新体制对律师职务犯罪辩护的影响
作者:宋国康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于今天实施,“两规”、“反贪局”……人们熟知的这些词,或将结束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