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商家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当前,社区团购、外卖平台、电商平台已是上海市民疫情期间采购民生商品和防疫物资的重要渠道。

当前,社区团购、外卖平台、电商平台已是上海市民疫情期间采购民生商品和防疫物资的重要渠道。2022年3月25日,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列举5种构成《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2022年4月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陆续公布了价格违法等典型案例。现就疫情期间常见价格违法情形及其法律责任,简要分析如下。
一、价格欺诈
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某保供超市反映,称有人盗用其超市的保供食品套餐图文,更改供应单位名称、团购价格和订购电话后发到各个微信群向市民推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通过拨打“假传单”中的订购电话获取对方具体地址,并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者为夫妻二人,系某餐饮店经营者。借疫情封控之机,打起倒卖保供食品的歪主意。二人利用修图软件修改原保供超市食品套餐介绍图文,更改联系电话,并将原套餐的中100元、160元、158元、108元的4档套餐价格更改为180元、280元、198元、148元,再以社区团购“团长”的名义向该保供超市订购食品,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中获利。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项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1条中,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该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严厉查处,拟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并对当事人从重罚款9900元。
还需注意的是,如价格欺诈情节严重的,还存在构成诈骗罪的风险。
二、哄抬价格
案例: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小区内存在高价销售保供猪肉套餐的情况。青浦区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会同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启动联合调查,一举查获一起商超员工哄抬保供物资价格案件。经查,该商超员工尤某某为某大型商超食品部门员工,负责商超的备货、退货与发货。自4月1日疫情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正常投放市场的猪肉、吐司面包等保供物资擅自截留,大幅加价后通过朋友圈对封控区内的居民进行销售。经初步查明,尤某某在疫情期间共销售猪肉350组,吐司面包740组,非法获利11588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项,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哄抬价格作出了细化解释,以下5种行为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还需关注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情形严重的哄抬价格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两高两部《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段第四条: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通知》第2条: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不明码标价
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对位于闵行区吴泾镇某食品店开展监督检查。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洋葱、萝卜、土豆等蔬菜的价格未明码标价。同时,该店负责人曹某、曾某在封控前专门搬到店里居住,看到近期水果蔬菜需求量大,在区域未解封的情况下擅自解开封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属地派出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第1款,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不仅仅是标注价格,其他要素如计价单位,是(元/包)还是(元/500克),是进口还是国产等要素都属于明码标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可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新冠疫情期间,部分商品的市场价格与疫情前相比有所上涨,但商家应当合理定价,切勿为谋取一时私利而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在此期间,需注意选择由正规的保供单位提供的商品。如遇价格违法情形的,拨打12315或者12345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尽量留存消费记录、与商家沟通记录
等各项资料,以便维权时作为相关证据,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核查和处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