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的任何文件吗?

来源:天津三中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做好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对于促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院特开设公司法系列“小豸说法-公司篇”,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身份,到公司内控管理、股权交易,再到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解读提示公司生命周期中涉及的种种法律风险和责任。本期案例讲述公司生命周期中“内控”“治理”那些争议事儿。
案件事实
A公司为B公司股东。A公司向B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并复制B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所有公司对公账户及供公司使用的全部账户的银行流水、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原件(特别是借款合同),B公司拒绝提供查阅,A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A公司要求查阅B公司的对公账户,供公司使用的全部账户的银行流水,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原件,特别是借款合同的主张并无相关法律规定,故不支持A公司的该项主张。对于A公司要求查阅并复制B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B公司未举证证明A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故支持A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A公司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明确界定的,旨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正当理由情形下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还专门增加了股东享有对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知情权,更好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掌握,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但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公司资料,股东一般不能直接行使知情权,以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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