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不容“缓”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了自己的车。眼下又到了年底,大家的聚会又多了起来,开心的时候免不了要喝几口小酒或者嗨到深夜,一时半会找不到代驾,总有人会“铤而走险”自己开车回家。

随着经济发展,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了自己的车。眼下又到了年底,大家的聚会又多了起来,开心的时候免不了要喝几口小酒或者嗨到深夜,一时半会找不到代驾,总有人会“铤而走险”自己开车回家。更有甚者为了追求刺激,把马路当成秋名山的赛道,飙车、醉驾、毒驾,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小师妹今天想给大家说说咱们浙江省的交通肇事犯罪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缓刑,借此提醒大家在年底时要注意安全驾驶,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早在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防止滥用缓刑,下发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况以及自首、赔偿、量刑等内容,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缓刑的规定: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什么啊?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哇,真的好严格,难道一点点缓刑的可能都没有吗?
这些可都是很严重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但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还是有可能缓刑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经验,在2014印发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通知》,指出:
对于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一律不适用缓刑”情形,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对于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总的来说,目前法院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情形还是严格控制的,只有少数案件,需要讨论、报备后才可适用缓刑。
小师妹再次提醒大家:违法驾驶危害大,交通安全系万家,遵守交规,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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