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空间的认定
01 设计空间的定义
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用于说明当产品的类型、材质和实用功能等已经确定时,产品的外观形式在技术条件的制约下所允许变化的范围。对于设计空间大的产品,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较高,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形式多样。
因此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设计师对产品外观做出的不同于其他产品的、新颖的设计,不容易注意到该类产品惯有的外观设计,也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
相反,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的形态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因此一般消费者对于不同设计之间的相对于产品整体来说比例相对较小的区别,通常来说会注意、观察到。
02 在侵权比对中如何考虑设计空间
引入设计空间的侵权判断的整体步骤通常来说,在外观设计侵权审理程序中,结合考虑设计空间的对比判定步骤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种类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种类,确定二者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二者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种类的产品,则进行下一步判断,否则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种类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
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
考虑涉案产品的设计空间,即,考虑申请日时涉案产品的实用功能和现有设计等因素在外观设计做出时对产品外观设计的限制,确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涉案产品的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的影响;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综合考虑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综合确定涉案专利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
二、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其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但对于有些产品来说,如何判断哪些部位属于“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还需要结合产品的具体用途、专利产品的种类等因素进一步分析决定。
三、抵触申请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由此可见,抵触申请是一种损害专利新颖性的专利申请。
与现有设计不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抵触申请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除非被诉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属于抵触申请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时,才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考虑到我国专利法就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的是非实质性审查原则,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而是通过无效程序来保证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
因此,在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也应当先对涉诉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予以考量,排除现有设计、现有设计特征组合以及“抵触申请”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特征显著性的影响,尽量将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外观设计排除在涉诉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外,再对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判断。
四、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稳定性的判断通常是交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来解决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时常遇到需要对专利稳定性进行判断的情况,其中最常见的是:
在被告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专利无效申请时,法院是否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
在判断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时,法院也需要对专利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专利侵权判定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作者:专利部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一、设计空间的认定 01 设计空间的定义 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用于说明当产品的类型、材质和实用功能等已经确定时,产品的外观形式在技术条件的制约下所允许变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