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表述相近,形式上也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故常被混淆使用并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常见争议焦点。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认定进行了梳理,提供相关建议供参考。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概念及特征
1、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特定,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即该属性排除劳务法律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双方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3、劳务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方与用工方根据口头或书面协定,由劳务方向用工方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用工方依约向劳务方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4、劳务关系的特征
(1)主体范围不限定,即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没有隶属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提供方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力,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行承担风险;
(3)劳务关系一般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劳务费用可以随时结算,不需要履行劳动关系特定的流程;
(4)劳务关系通过劳务合同确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和其他形式;
(5) 劳务关系中的劳务者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并且二者关系常常体现为“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报酬支付的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工资的形式定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形式由双方约定,一般是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社保、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用工方不会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等,因此,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5、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才可后续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三、实务建议
根据上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实务中要详细对其本质进行分析,才能正确认定到底是何种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产生的争议,建议:
1、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虽然法律允许以口头方式签订劳务合同,但考虑到举证问题,建议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以更好地解决产生的争议。
2、实务中应留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确认双方为何种关系,若为劳动关系,应更好地保存以下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3)日常使用的“工作证”等证件;(4)应聘或工作时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记录;(5)日常考勤记录;(6)用人单位日常发布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介绍信等资料(最好加盖印章)等。
3、争议发生后,应及时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成功,根据双方的关系性质判断向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解决,要保证“及时、有效、合理”原则去解决争议,若一直放任不管或延迟处理,很可能造成维权超期或将可能会掌握 的证据灭失。
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及建议
作者:麻彦彬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表述相近,形式上也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故常被混淆使用并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常见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