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弹性退休可选,最长不超过三年。该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再次引发热议,关于“退休”,你知道哪些法律问题?
问题一:招用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允许劳动者继续存续劳动合同关系,例如,紧缺人才、特殊技能或企业急需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一般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那么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实务判例,存在地域法院认定差异性)
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新入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
而对于入职时未达到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这种情况,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实质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如果是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此时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其二: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此时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关于试用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案例链接:(2022)新民再229号、 (2023)苏09民终764号)
问题二:什么是退休返聘?其背后有哪些用工问题?
退休返聘是指受雇佣者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原用人单位退休后,再次被该单位聘用的情形。退休返聘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其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单位可根据具体返聘事由,决定与返聘人员签署返聘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受雇佣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原工作岗位上延长工作时间;
2.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继续从事相同或不同种工作;
3.退休人员在劳务市场重新择业,被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聘用。
(一)退休返聘人员与原公司之间所签的竞业是否继续有效?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关于该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项下的竞业限制约束;其二认为竞业限制的设立初衷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故此前签署的竞业限制仍存在效力,基于这一角度,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均有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而不因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种可能性消失,故对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竞业限制约定仍然有效。
(二)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1. 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民事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雇主赔偿责任。
2. 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区分不同情形:
(1)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程保险责任。
(2)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新单位的,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若新入职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新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新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二若新入职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新单位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劳动者应时刻关注劳动法律权益变化,提升自我、合理规划未来,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趋势!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你准备好了嘛!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