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体制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条例》的实施细则,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条例》的实施细则,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实施。这两个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时限、事中事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核准范围与核准权限
一直以来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均是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而《目录》规定之外的项目实行的是备案制度。随着去年11月30日《条例》的颁布,国务院对《目录》也进行了修改,并在去年12月20日印发了新版的《目录》(2016年本)。与之前的目录比,2项投资取消核准改为备案(包括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15项投资由原先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下放为省级政府核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准的政府层级,简化了核准手续。
二、核准与备案的手续
1. 核准制度
新的核准制度与此前的核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调整:
(1)对于核准的申请文件,《办法》删去了原2014年5月14日发改委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第11号令,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即企业需要提交的核准申请文件,除了申请报告外仅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2)对于核准申请报告,原《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而《条例》和《办法》不再强制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编写,给予了企业自主组织编制的权利。
(3)对于核准程序的时限,《条例》和《办法》明确了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后需要评估的,评估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核准时限的,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取得核准后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且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1. 备案制度
    原《管理办法》未对备案的具体手续进行规定,因此备案的具体手续属于现行《条例》、《办法》新增的内容。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
    (1)备案时间节点为项目开工建设前。
    (2)备案方式为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
    (3)备案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4)备案完成标志为备案机关收到全部备案内容。
    (5)企业的备案证明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5)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上述较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
    三、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2. 《条例》和《办法》规定政府通过上述备案的在线平台,加强对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规定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3. 《条例》和《办法》对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以及企业等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对于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2)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主要责任由责令停产、责令改正以及罚款。
    四、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上述的说明是针对国内企业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的。在《条例》颁布之前,国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依据原《管理办法》,而外商投资主要依据2014年12月27日发改委修订后的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原《外商管理办法》)。因该办法现仍有效,现阶段外商投资主要依据《条例》与原《外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当然,根据《目录》(2016年本)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与原2014年本相比也有所缩小: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发改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核准。其他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其次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手续,在理论上,关于《条例》与原《外商管理办法》不同的规定,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条例》;而《条例》未规定的部分,适用原《外商管理办法》。因此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手续与基本上国内企业的手续相同,但应注意国内企业的手续中,仅由《办法》规定的部分并不直接适用外商投资项目,仍按原《外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随着针对国内企业的《条例》的实施细则——《办法》的出台,针对外商投资的《条例》的实施细则也很可能出台并取代原《外商管理办法》。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企业有必要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相关动向进行关注,并做好及时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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